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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违规处理_财务违规的行为有哪些

会计考试笔记 2023年12月29日 02:15 43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违规处理_财务违规的行为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违规处理_财务违规的行为有哪些

1.交通违章罚款时会计应该怎么处理?
2.财务违规的行为有哪些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4.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包括哪些

交通违章罚款时会计应该怎么处理?

有时候开公司的车出去办事的时候,着急违章了,那么违章罚款应该怎么处理呢?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交通违章罚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企业单位支付的各种罚款支出,一律在企业自有的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鉴于上述规定,该笔罚款应作如下的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获得的赔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获得赔款时,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罚款

如果是企业支付的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的相关内容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损失)、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经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非常损失(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罚款支出(行政罚款、税务罚款,其他违法或违背合同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债务重组损失等。

财务违规的行为有哪些

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对违纪违规的考生,会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关于会计考试的其他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以上内容参考?广东人事考试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法律分析: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会计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规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包括哪些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七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有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具体处罚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制度有利于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为,明确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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