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改会计法_会计人员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情节严重的几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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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主体设计会计稽核的法律依据2.会计人员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情节严重的几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2017年会计行业重大事件集锦
会计主体设计会计稽核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次修订,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订。
会计人员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情节严重的几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二)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四)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五)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六)将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款修改为:“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二)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中的“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修改为“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的“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三)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7年会计行业重大事件集锦
会计人员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修订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会计行业重大事件集锦
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这一年,在时代的洪流之下,会计行业也取得了诸多成就。本期《财会信报》记者带领大家回顾2017年会计行业发生的重要事件。
行政事业单位、小企业内控管理齐头并进
2017年2月16日,为了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财会[2017]1号文件明确了内部控制报告的定义、内部控制报告编制的原则、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开展方式等内容,旨在通过年度总结的方式,发现单位在执行内控规范过程中的问题,引导单位重视并加强单位内控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财会[2017]1号文件的实施,将强有力地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廉政风险。这对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工作的全面推进具有更为积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2017年6月29日,为了引导和推动小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印发了《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提出,小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小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和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可靠。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风险导向原则、适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小企业可以指定适当的部门(岗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
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3月1日,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部起草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继续教育规定》共8章39条,主要从总体要求、明确管理体制、规定内容与形式、实行学分管理、加强机构管理、师资与教材建设、监督与检查等7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还应注意,继续教育情况将与职级晋升等挂钩。《继续教育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持续推进
2017年3 月21 日,依据《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财会[2016]20号,以下简称财会[2016]20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启动2017年度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选拔培养工作。11月1日,我国自主培养的115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在厦门顺利毕业。12月6日,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第十三期选拔工作经过笔试、资料审核、面试等环节宣告结束,共有60人进入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是我国自主培养高端会计人才的“摇篮”。2005年9月由财政部正式启动,旨在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提升会计人才队伍素质。经过10多年的持续努力,累计选拔培养1 587名学员,已经毕业601人。据财会[2016]20号文件精神,预计到2020年再培养600名左右、累计培养2 0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担当会计行业领军重任;再培养20名左右、累计培养5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打造会计行业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到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再培养7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再培养3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
多项企业会计准则大修
2017年3月31日,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方向,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会计》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三项准则”),防控金融风险。
三项准则修订后主要有几大变化:一是要在金融资产科目下建立三分类科目,取代原先的四分类科目;将原先的四分类科目进行重新划分,并归类、填制到三分类科目中,以提高不同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二是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三是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三项准则计划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
2017年4月28日,为了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42号准则”)。42号准则规范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以适应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规范了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的列报,使财务报表信息更为透明。
2017年5月1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37号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同时对明确规定新旧准则的衔接。37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调整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列示项目及其披露内容,反映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二是要求企业充分揭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情况,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部门合理评估企业风险敞口、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及其财务影响;三是强化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的披露,促进企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四是完善金融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资产转移相关信息的披露,包括企业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金额、风险状况以及企业继续涉入情况等,切实提高企业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信息的透明度。37号准则将会与上述三项准则同步实施。
2017年5月25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16号准则”)进行了修订。16号准则在3个方面对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了关于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有助于明确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二是在会计处理上进一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有利于企业按照国际规则参与竞争;三是对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实务操作。业内人士认为,16号准则的修订,进一步厘清了政府补助的内涵和外延,并为结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灵活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空间。总体而言,是一次具有积极意义的改进。16号准则已于2017年6月12日施行。
2017年7月5日,为进一步规范实务工作中日趋复杂的企业收入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并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14号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14号准则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将现行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明确规定。14号准则在发布后广受社会关注。业内人士认为,14号准则将进一步引领我国企业规范发展。
此外,2017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四项解释,以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
2017年4月17日,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5号准则”),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会计处理的概念界定、分类、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充实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2017年8月3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6号———政府储备物资》(以下简称“6号准则”),对政府储备物资的概念界定、特征、不同情形下的初始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5号准则和6号准则的出台,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4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出台后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24日,为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该制度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模式和会计要素、会计科目设置要求、报表编制要求、会计信息化工作要求和施行日期等内容,在完善传统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功能,有机统一了现行政府单位各项会计制度,有利于系统、完整规范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及时性,从而全面提升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信息,并通过建立预算执行与财务结果的对应关系,客观反映支出结果和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为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决策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业内人士评价,该制度是继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等具体准则出台后,我国政府会计标准建设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
我国将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2017年6月9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称,为推动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会计法》以及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指导文件的精神,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方面迈出了顶层设计的重要一步。
此次发布的《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在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制度设计。其中,信用档案建设被认为是非常具体且实操性较强的一项措施,对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具体措施是奖惩机制的完善,《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此外,《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管理会计大踏步前进
2017年9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财政部发布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管理会计体系的建设,推动我国管理会计走向世界,提升我国在全球管理会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22项应用指引总结提炼了目前在企业普遍应用且较为成熟的部分管理会计工具,以指导单位管理会计实践。应用指引是我国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建设的主体内容,是对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具体指导,其制定和发布对于拓展我国管理会计研究领域、提升管理会计应用水平,并进而增强我国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优势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快速推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会计审计市场将开放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2017年11月10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人民日报》撰文表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就是要在深化制造业开放的同时,重点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释放出会计审计市场将开放的信号。专家表示,取消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限制,鼓励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成为我国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发展的新常态。对内资所来说,既是一次与国际同行同台竞技、交流学习、提档升级的重大机遇,也是一次关乎生死存亡的严峻挑战,激烈竞争导致的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会计法》修改已获通过 会计证取消
2017年11月29日,中国人大网权威发布了修订后的《会计法》,至此《会计法》修改已落槌定谳,会计从业资格证正式取消。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修改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二是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删去第二款中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的表述,将第三款“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三是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并删去第二款;四是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档案无纸化趋势加快
2017年11月29日,为了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审批、修改了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的函》,拟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改主要是配合《会计法》的修改条款,将“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修改为“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专职人员”,一并修改了报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修改中,删除了定期打印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规定,只需核对无误即可,这将大大推动会计档案的无纸化。
全面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2017年12月14日,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修订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步印发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涵盖了目前全国统一的所有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总结提炼了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会计要素构成、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方面的共性因素,统一了各类基金的会计科目设置、业务核算流程与方法、财务报表格式,构建了“一套科目+一套报表”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统一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少量专用科目设置、专用报表项目列示等方法兼顾了个别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定会计核算要求。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顺应了统一财务制度的改革趋势,为我国制定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有利于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各险种会计核算方法,降低学习、培训和执行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各险种基金会计核算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比性,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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