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考试笔记文章正文

旧会计档案管理条例_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

会计考试笔记 2023年12月21日 15:29 38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旧会计档案管理条例_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旧会计档案管理条例_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

1.会计档案借阅和保管规定是什么?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
3.会计档案的移交有哪些规定

会计档案借阅和保管规定是什么?

1、 会计档案为本公司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负责人或集团相关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批准方可借阅。

2、 公司以外的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借阅人应持有所属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被借阅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集团总部部门因工作需要须借阅各分子公司会计档案时,应经集团财务总监和被借阅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 财务部应建立借阅登记清册,所有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4、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不得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本单位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5、 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6、 所有内外部会计档案借阅,一律须被借阅单位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全程陪同,借阅地点仅限本单位档案室或财务部。

会计档案保管规定: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15年。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学会计论坛。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会计的历史颇久,古已有之。据记载,我国从周代就有了专设的会计官职,掌管赋税收入、钱银支出等财务工作,进行月计、岁会。亦即,每月零星盘算为“计”,一年总盘算为“会”,两者合在一起即成“会计”。

一个学术科目、一个专业或学院课程名称,一种会计工作,是办公室文职及至管理工作之一,内容包括制作财务预算、簿记、核数、年结、账目及成本分析报告等。

一个职业职称,分为会计,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一系列专门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旨在提供会计信息和提高经济效益。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专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属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原文: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的移交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报送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退回,并要求予以更正和补充。原证书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原证书有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启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原凭证金额错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立,不得在原凭证上更正。会计凭证应当以经审计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百度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标签: 旧会计档案管理条例_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

会计考试笔记Copyright ◎2021 会计考试笔记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3012174号 会计考试笔记全力整理 作者QQ: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