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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的对比_新会计制度与旧会计制度的不同之处(变化)

财税知识 2024年07月13日 00:30 97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关于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的对比_新会计制度与旧会计制度的不同之处(变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关于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的对比_新会计制度与旧会计制度的不同之处(变化)

1.金融企业会计新旧会计科目表比较
2.新会计制度与旧会计制度的不同之处(变化)
3.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比较
4.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新旧会计科目表比较

金融企业会计是把会计基本原理及其程序、方法等应用于金融企业,从面反映金融企业经济活动,提供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信息系统。

认识:

一.金融企业会计意义

第一,从一般意义上,讲述会计在核算、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考核经济效益以及参与预测经济前景,制定经济发展计划与决策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金融企业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这一特殊性决定了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均不同于其他部门会计;

第三,金融企业会计既是社会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金融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方面。通过履行核算与监督的基本职能,为组织管理、经营各项业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服务。

二、 金融企业会计的任务

1.正确组织核算;

2.加强服务与监督;

3.加强经济核算,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管好营运资金及财务收支,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积累。

4.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不断提高核算质量和效率,运用会计数据资料分析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建议:

1.合理确定金融企业的资产价值。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会因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信誉不同、信用支持状况不同、金融企业的信贷风险及其控制不同等而存在质量差异。如何加强贷款的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是金融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金融企业应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五级,实行分类管理。为适应管理需要,金融企业会计应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其中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和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合理确认和计量金融企业的负债,包括预计负债。应付利息是金融企业根据存款或债券金额及其存续期限和规定利率,按期计提应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利息。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对所有存款应按月(季)预提应付利息。其中,定期存款按存入时挂牌利率预提,活期存款按现行挂牌利率预提。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这就改变了过去对定期存款利息支出的确认所存在的不谨慎的做法。

3.规范金触企业利患收入的确认。由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存在不能按期收回并可能发生坏账损失,为此会计上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对呆滞贷款,应否继续确认利息收入;二是对原已确认人账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4.改革财务会计报告体系。

一是按照国际惯例重新设计金融企业利润的构成层次。

二是会计报表附注中,除披露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等共性内容外,还应当披露各类表外业务及潜在的金融风险。重点强调有关金融企业资产质量的披露,对或有事项的披露,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借助表内、表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全面了解金融企业的整体资产质量,合理评价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而作出正确决策

新会计制度与旧会计制度的不同之处(变化)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共设置了48个会计科目,对比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42个科目,总数增加了6个科目。其中增设了16个科目,撤销了10个科目。

1、新增: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长期投资、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累计摊销、待处置资产损溢、借期借款、应缴国库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

2、撤销:对外投资、借入款项、应缴预算款、拨入专款、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结转自筹基建。

3、科目改名:库存现金(现金)、存货(材料、产成品)、应交税费(应交税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结余分配)、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

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比较

新旧会计制度主要变化:

在其他货币资金中增加“信用卡”和“存出投资款”项目,未明确“在途资金”

货币资金 对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核算

《会计法》和《会计基础规范》还强化了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增加了可用债务重组方式回收债权

扩大了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有确凿证据的均可计提

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不再作统一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超过40%要说明)

缩小了坏账核算方法,必须用备抵法,不能采用直接转销法

增加了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存货的计价方法和核算方法

存 货 增加了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取得的存货的计价与核算方法

增加了全面注销存货账面价值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标准和方法

除了对股票、债券进行规范外,还对基金投资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投资 股利和债券利息,改变原将其作为投资收益的做法,而是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规范了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投资的会计核算和非货币交易换入投资的核算

增加了委托贷款投资的核算

增加了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无偿调入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等内容

融资租入、接受捐赠、盘盈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内容做了调整

固定资产 自建固定资产,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费用是否计入固资的标准

规范固资捐赠、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无偿调出的核算方法

规定了固定资产期末价值确定原则和减值准备

明确各种方式下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如何确定

无形资产 提出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核算方法

其他资产 增加了长期待摊费用及处理方法

对到期无力清偿的带息票据,按账面价值转入应付账款后不再计提利息

流动负债 增加了债务重组的内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负债,专设预计负债账户核算

规范了借款费用的核算

增加了债务重组的内容

明确发行债券期间冻结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先冲减发行费用

长期负债 增加专项应付款,规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资产对应公积)

规定融资租赁按最低额入账,资产入账价值为账面价值与租赁付款现值的孰低

者;固资与应付融资费差额作为“未确定融资费用”处理

增加了外资所有者权益核算的会计规范

所有者权益 调整盈余公积的明细科目和核算方法

调整资本公积项目并规定相应的核算方法

营业收入确认——以前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

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新会计制度规定:根据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

建造合同等交易特点着眼于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

入企业、相关收入与成本能可靠地计量等,判断收入能否

收入 实现,并分别规定了确认条件;

成本费用 营业收入计量——过去行业会计制度规定:通过“折扣与折让”账户反映销售

利润 中发生的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而新制度不再设“折扣与折

让”账户,将销售业务中的上述行为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

期费用,直接冲减当期收入;

不分行业—— 将过去不同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产品

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产品销售费

用”等统一为“营业××”等不分行业;

不再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直接转入“本年利润”,而是转到“利润分

配—未分配利润” 账户。

增加了会计调整概念

会计调整 扩大了会计调整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不仅对影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的调整事项进行核算、调整和披露,也对资产负债表日和会计报告批准

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的事项进行核算、调整和披露。

资产负债表项目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

价准备等删除,而在相关项目中抵减;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删除

了待处理财产损益项目,负债中增加了预计负债;所有者权益中增加了“已

归还投资”

会计报告 将“损益表”更名为“利润表”,并将各行业利润指标统一设置;增加了“补

充资料:非常项目”

以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并将原现金流量表准则中的编制方法进

行了修正

将各行业不同的会计附表规范为“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等

将会计报表附注统一规范,不再设置表尾附注内容,而将其统一设置为“不

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等十三项内容

资产内涵更加严谨,增加了“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负债内涵更加全面,负债特征:现实义务和负债的清偿会带来利益流出

所有者权益更加符合基本特征:享有的经济利益,资产减负债的余额

资产负债表对比 报表列示项目调整较大:增加了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等

必须计提八项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取消了旧表的补充资料

注:上述仅限于新旧会计制度比较,不涉及新旧会计准则。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规定

1.1核算基础不同

事业单位通常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责权发生制核算,具体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进行具体规定,而企业会计则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责权发生制进行核算。核算基础的不同使事业单位与企业反映收支的内容也存在差别,以收入为例,事业单位反映收入是一个会计年度中实际收到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与其他收入等;而企业反映收入的内容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实现条件所确认的能够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内容,如销售商品收入、利息收入、劳动收入等。

1.2会计平衡公式不同

事业单位年度中间平衡公式为: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年末平衡为:资产=负债+净资产。以上公式反映的是事业单位在业务运营过程中收支结余资产的增值情况,为了更严格地监督事业单位各项支出的耗费情况,以上公式为动态等式,且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的制定也以此为依据。企业会计则不论年度中间和年末,均采用以下会计平衡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与事业单位不同的是,以上公式为静态平衡,此公式反映出企业与其所有者各自独立的原则,该公式也是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的重要理论依据。

1.3财务成果计算方法不同

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财务成果计算公式与计算方法不同。事业单位净收入的计算公式为:事业收入-事业支出=事业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成果的计算方法为:每年年末进行转结,经营结余与事业结余转入“非财政补助节余分配”,按照年度计算财务成果;企业净利润的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净利润。企业经营成果的计算,按每月进行转结,每期分别累加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按照年度进行从财务成果的计算。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联系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1会计核算账户趋于一致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事业单位资产类账户中的“现金”转变为“库存现金”,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转变为“长期投资”,同时还开设了“存货”账户,事业单位对材料与成品的财务管理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此外,为了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及核算,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增了“在建工程”与“累计折旧”等会计科目,这种做法一方面使会计核算可以更客观地反映事业单位资产价值的实际消耗情况,另一方面也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预算。以上两项变化,均使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账户趋于一致。

2.2会计核算目标趋于统一

企业会计核算的目标在于明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以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这一原则的体现并不明确,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次较为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目标――明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责任得到更好的体现,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企业会计核算的目标具有了一致性。

2.3账务报告示例内容趋于一致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后,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格式一致,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适用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高,同时也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其内部业绩评价工作提供了更为详细和可靠的数据与资料。

2.4核算制度趋同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后,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制度上进一步趋同,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在许多业务的处理以及财务管理的组织与实施方法上的相似性进一步增强。例如,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引入了责权发生制,虽然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与企业会计核算基础不完全相同,但引入责权发生原则,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结果更有效地反映事业单位当期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情况,此外,对收付实现制和责权发生制适用情况的说明,也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方面能够客观反映其资产与负债情况,另一方面也遵循了费用配比的原则。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事业单位与企业在财务核算业务上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对应科目。同时,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

3.“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4.“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存货的余额转入“存货”科目,同时,按照转入“存货”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将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照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当按照其成本,在新账中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2)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4)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二)负债类。

1.“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

2.“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暂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另外,新制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内容还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对应科目。如有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还应按照转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在新账中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或“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三)净资产类。

1.“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结余”科目,但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结余”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金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拨款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资产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参照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转账规定,相应地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和“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一)资产类。

1.关于原未入账的无形资产。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2.关于原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3.关于原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4.关于原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二)负债类。

1.关于原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账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付账款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关于原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长期应付款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行政单位如有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登记新账。

将行政单位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

行政单位应当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以下简称“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行政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一)将2013年12月31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

1.资产类。

(1)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分别借记“大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2)按照基建账中“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应收账款”科目。

(3)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有价证券”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4)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5)按照基建账中“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累计折旧”科目。

(6)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7)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负债类。

(8)按照基建账中“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其他应交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应交财政部分,贷记“大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9)按照基建账中“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缴税金”科目。

(10)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1)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科目贷方余额,以及“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1年以内(含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12)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13)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和“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超过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4)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减去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实行贷转存办法)后的差额,借记“大账”中“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15)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和“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16)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17)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转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18)按照基建账中“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余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按照上述(1)—(18)中“大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减去贷方合计金额后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二)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

1.资产、负债、净资产类。

根据“大账”科目和基建账科目的对应关系(见附2),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借方净额,借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贷方净额,贷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

对于当期发生基本建设结余资金交回业务的,根据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借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其余部分,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2.收入、支出类。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根据新制度规定的支出确认原则,对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计算,按照计算出的数额,借记“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

行政单位如有从“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列支转入基建账的资金,还应当在并账后将已列支金额部分予以冲销,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如果行政单位已在“大账”中核算基建资金收支的,不再按照本规定进行基建资金收支的并账处理。 (一)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行政单位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4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一)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核查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对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二)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累计折旧。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附:1.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2.行政单位“大账”与基建账会计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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