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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协会章程_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财税知识 2024年05月02日 13:05 23 会计学习小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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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中国注册会计协会章程_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1.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2.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3.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8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Anhu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缩写A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注册会计师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会员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对会员的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安徽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转会等事项,协助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

(二)组织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年度检查;

(三)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四)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五)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自律性监督检查;

(六)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七)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建设,强化业务指导,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

(八)组织行业的业务交流,开展国际交往、行业宣传和理论研究;

(九)向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十)拟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和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依据会员管理办法入会、退会;

(七)对本会惩戒提出复议或申诉。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六)自觉维护行业的声誉,促进会员间的团结,保持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 (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是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增补或更换理事;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采用集中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会长、副会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四、五、六项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集中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省财政厅推荐,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我省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的介绍具体如下: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中注协起草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简称《办法》),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日前正式发布施行。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为依据,充分考虑了与现行规章制度的衔接,吸收和保留了行业管理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对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规定,对不履行会员义务、不遵守会员管理规定的非执业会员,可以劝其退回或予以除名、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

《办法》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或注册会计师停止执业、被撤销或注销注册的申请人,应在5年内入会,超过5年入会需进行相关测试,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相一致。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GDICPA。

第三条 本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财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7、18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广东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等提出意见;

(四)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

(五)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自律管理制度;

(六)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七)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八)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地区考务工作;

(九)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优化执业环境;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五)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

(十六)指导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广东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其他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按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在执业或涉及诉讼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六)教育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则;

(七)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八)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九)按规定交纳及代收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本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审议、通过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

(六)审定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审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及委员人选;

(八)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行业惩戒决定;

(九)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或更换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二)除执业会员外的理事应是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会计、审计相关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具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

(一)理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二)理事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可罢免其理事职务: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或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二)、(三)项外的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享有的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在执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章专门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广东省财政厅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广东省财政厅办理任职。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广东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章 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四十条 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须经本会批准,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运行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定办理。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会员赞助;

(三)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广东省财政厅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3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其会员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四川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同时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执行,制定实施各项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协会工作制度;

(三)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

(四)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组织实施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优化执业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四川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者,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会员入会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自律管理相关规定;(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及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管理的相关办法,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事务所已注销、被撤回设立许可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预备会员:

(一)大学财经类专业二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

(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两科以上的业务助理人员。

预备会员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本会发展规划;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会员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提出本会发展规划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六)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七)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相关协会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更换及罢免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应清正廉洁、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理事职责,并充分反映会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

会员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会执业会员资格且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执业经验;

(三)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四)近三年内本人无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不良执业记录;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没有受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操守;

(六)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和组织协调能力;

(七)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八)符合换届选举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会员理事应符合上述第(三)、(五)、(六)、(七)、(八)项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任职自动终止:

(一)执业会员理事不再继续执业的或转所到省外地区执业的;

(二)非执业会员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三)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罢免其理事职务: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的;

(二)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受到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的;

(三)利用担任理事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本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四川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在部分市、地、州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根据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设立注册管理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支出为:

(一)本章程规定的行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

(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公用经费;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CICPA。

第四十条本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活动,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川省内分所。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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