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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号会计准则_信用减值损失最后有余额吗

财税知识 2024年04月24日 17:39 41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第22号会计准则_信用减值损失最后有余额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第22号会计准则_信用减值损失最后有余额吗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2.信用减值损失最后有余额吗
3.2017企业会计准则修订了哪些
4.新会计准则成本法与权益法出资比例有无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六条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信用减值损失最后有余额吗

第三十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

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2017企业会计准则修订了哪些

信用减值损失最后有余额吗

没有,信用减值损失余额每期末要转到利润分配,跟收入、成本、费用一样,期末没有余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资产减值损失是费用吗

资产减值损失不属于费用类,它是独立的会计科目,属于资产.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

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但是由于资产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例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性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

信用减值损失最后有余额吗?如果信用减值损失期末是有余额的话,记得要将它转到利润分配上,进行相应的账目处理.有不少财务在处理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时,觉得它比较陌生,自己难以处理好它,有疑问时不妨来网站找专业老师咨询解决.

新会计准则成本法与权益法出资比例有无规定?

2017年修订的六项《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参考资料:通知-中国财政部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以财会〔2014〕14号印发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以上信息可知

①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即持股比例大于50%或者持股比例小于50%但实质构成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一般在20%~50%,采用权益法核算

③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投资,持股比例一般小于20%,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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