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考试笔记文章正文

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7室_关于沈阳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问题,请了解具体流程的沈阳本地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4月13日 07:03 26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7室_关于沈阳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问题,请了解具体流程的沈阳本地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7室_关于沈阳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问题,请了解具体流程的沈阳本地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

1.沈阳什么时间开始换会计证?
2.关于沈阳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问题,请了解具体流程的沈阳本地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
3.我是沈阳的会计上岗证,09年7月份要调入天津塘沽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请问应该如何调转

沈阳什么时间开始换会计证?

沈阳换证业务已经开始了!!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辽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辽财会[2009]161号)规定,沈阳市财政局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核发财政部2005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核发证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证书的对象 凡持有在执行本通知前由沈阳市财政局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未通过“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新版)核实信息的人员,均须办理新版证书核发。 二、核发证书的地点和时间 (一)核发证书的地点 核发证书地点为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市内九区直接到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四个郊县及开发区由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二)核发证书的时间 1.全市核发证书时间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分期分批进行,工作日办理,节假日正常休息。 2.参加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核发证书工作6月10日结束,办理核发证书的会计人员请于6月11-12日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取回证书及相关资料。 3.申报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高级评审的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 4.已报名参加2009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5.拟报名参加2010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个人应提交材料及核发证书办理程序 (一)持证人员申办核发证书时,应认真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可从辽宁会计网中的“从业资格”下载或沈阳财政局网中的“财会之窗—通知通告”下载),连同下列材料一并交给所在单位会计机构: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作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4.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2007、200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即继续教育贴条)原件及复印件; 为便于装订保管,所有证书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复印。 持证人员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填报的,财政部门不予核发证书,相关个人信息不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对发现编造信息的人员,应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由此带来的不能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和会计工作评优活动等相关责任,由持证人员自负。 (二)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由各单位会计机构指派专人统一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1.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单位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准备相关材料。 2.单位会计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对持证人员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具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并对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统一到单位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各单位应切实提高对核发证书工作的认识,本着对单位负责、对会计人员负责的态度,积极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核发证书工作。 (三)无工作单位或未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并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要求,直接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 听说天硕财会也可以办理换证业务。详细你问问:88619068

关于沈阳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问题,请了解具体流程的沈阳本地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已于2006年2月16日正式开通。为了配合财政部做好系统的全面实施工作,为系统各项功能的正常使用奠定基础,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会[2006]9号)的精神,省财政厅决定开展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的范围

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所有事务所、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对事务所,采集其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业务报备信息;对注师,采集其基本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其中,行政处罚信息限于2001年1月1日以后作出决定的处罚信息;业务报备信息限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业务报告信息。

二、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

省财政厅成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采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工作组由省财政厅会计处、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中心以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等单位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

工作组各组成单位的具体分工是:会计处负责事务所信息的审查确认;注协负责注师信息的审查确认;会计处和注协共同负责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的发放和回收。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汇总统计;监督检查办公室和注协共同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的直接录入。信息中心负责为采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与财政部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采集表的打印,电子表格的复制,集成其他单位转来的电子表格等。

三、信息采集工作的实施

采集工作的总体实施方式和步骤是:以目前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使用的注册管理系统截止到2006年6月9日的数据为基础,导出事务所和注师的信息采集表,发至各事务所和注师;事务所和注师以统一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的情况为依据对各自信息采集表中的信息进行补充更正(补充更正的信息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事务所同时填写业务报备表;行政处罚信息由省监督检查办公室和注协根据处罚档案直接录入;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回收后,省财政厅工作组借助专用软件对信息进行核实、补充、汇总、统计,并将最后确认的采集信息报财政部;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信息审核后将其导入系统数据库。

采集工作的具体实施环节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信息采集表的发放。

省财政厅工作组于7月10日前将载有会计师事务所子系统和事务所、注师采集信息的光盘邮件快递至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光盘的使用请看《事务所子系统操作指南》(附件1)。空白的注师信息采集表、事务所业务报备表连同表格填报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考核批准文号,也可从广东省财政厅网站“网上办公—资料下载—会计处—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表格”下载。

事务所收到光盘后,应及时将本所注师的信息采集表打印发放至每一个注师,新增或补报的注师应下载空白的注师信息采集表填报。协会代管(含待转出、机构撤销、申请设立新所等情况,下同)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由省财政厅工作组直接发放。

(二)信息补充与更正。

事务所和注师收到信息采集表后,应当根据表格填报说明的要求,以本所或本人2006年6月30日工作结束后、7月3日工作开始前的情况为准,对各自信息采集表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进行修改、对空缺的信息进行补充。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填表主体还应当按照表格填报说明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含股东名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新增和补充的股东还应提供最近连续五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至少每年一份。涉及事务所事项的修改和补充,还应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2)。

事务所应当将本所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相关信息填入业务报备表。

事务所对于本所注师名单中存在但不在本所执业的注师,应当在名单中将其删除,并说明该注师的去向或其他情况。对于名单中不存在但在本所执业的注师,应当在名单中补充,说明该注师来本所的情况,并向该注师发放空白的注师信息采集表供其填报。

(三)信息采集表的回收。

信息采集表补充修改的数据、补填的数据以及业务报备表填写的数据全部录入“会计师事务所子系统”后,运行生成上报数据文件,上报数据请于2006年7月20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数据上报同时采用两种方式:1、通过电子邮箱将上报数据文件发送至、将上报数据文件copy至优盘,并打印输出所有信息采集表(附件3——附件19),优盘和书面信息采集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邮件快递或当面递交至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书面信息采集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报送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一份。

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将总所有关采集表书面形式同时提交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书面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应当由填写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注师签章确认。

我是沈阳的会计上岗证,09年7月份要调入天津塘沽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请问应该如何调转

您好: 中级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条件: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需先到行政审批中心财政窗口办理信息变更,方可报名),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报考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即报考人员实际取得会计从业证书,在相关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时认定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日期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途离开会计工作岗位(包括脱产参加全日制学习)时间应予扣除。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属违法行为,“其工作年限不能纳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计算。

如果有什么疑问的或者不明白的,可以拨打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电话:22703418,22704418转0是人工服务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出流程及手续

一、持以下手续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会计档案

调出:

1、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2、会计人员所在外地工作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会计人员外地身份证(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3、2008年以前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需要2008年度的继续教育条码。

二、持会计档案调转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进行调转审批。

沈阳市财政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市委西门)

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电话:22873758。

然后再到调入省财政厅办理会计证调入就可以了.

标签: 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7室_关于沈阳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问题 请了解具体流程的沈阳本地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

会计考试笔记Copyright ◎2021 会计考试笔记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3012174号 会计考试笔记全力整理 作者QQ: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