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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东方会计师事务所_会计师事务所哪些情况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3月24日 13:06 28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菏泽东方会计师事务所_会计师事务所哪些情况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菏泽东方会计师事务所_会计师事务所哪些情况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1.如何申请开办一家教育培训公司。
2.会计师事务所哪些情况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申请开办一家教育培训公司。

A、现在市场上的教育机构大部分是挂其他公司,如何新东方等。

B、

一、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未经市教委批准 ,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区教委发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北京市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区教委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区教委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学校批准成立后,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通知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应交区教委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应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区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委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委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委收回办学许可证

会计师事务所哪些情况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省今年取消了院内专升本(即1+3.2+2模式),统一实行省内统一考试3+2模式。 所以说所有大学均有专升本 ,只不过是3+2模式而已。山东的专科院校如下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烟台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淄博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沂市 专科 国办院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菏泽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水利专科学校 泰安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日照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军星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威海职业学院 威海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莱芜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 济宁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潍坊职业学院 潍坊市 专科 国办院校

烟台职业学院 烟台市 专科 国办院校

东营职业学院 东营市 专科 国办院校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聊城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滨州职业学院 滨州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潍坊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泰安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日照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潍坊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潍坊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淄博职业学院 淄博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青岛市 专科 国办院校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东营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潍坊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淄博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化工职业学院 淄博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济南职业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 日照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 潍坊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淄博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莱阳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淄博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泰山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淄博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烟台市 专科 国办院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济南市 专科 国办院校

民办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淄博市 专科 民办院校

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市 专科 民办院校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 德州市 专科 民办院校

潍坊科技职业学院 潍坊市 专科 民办院校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济南市 专科 民办院校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济南市 专科 民办院校

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市 专科 民办院校

山东英才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市 专科 民办院校

山东大王职业学院 东营市 专科 民办院校

淄博科技职业学院 淄博市 专科 民办院校

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市 专科 民办院校

青岛黄海职业学院 青岛市 专科 民办院校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市 专科 民办院校

山东现代职业学院 淄博市 专科 民办院校

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市 专科 民办院校

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 德州市 专科 民办院校

山东杏林科技职业学院 济南市 专科 民办院校

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 济南市 专科 民办院校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在社会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也日渐重要,尤其是在涉及企业投融资、并购、上市等重大项目中,一些重要的决策甚至需要依赖于专业中介组织出具的意见。如中介组织提供的意见不能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情况,不仅会给因信赖意见而做出决策的企业、个人带来不利后果,甚至是灭顶之灾,也可能导致其自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例如,在一投资纠纷案例中投资者因相信合作方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虚假审计报告而对某项目进行投资,进而导致了巨额损失,要求追究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为他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第三方中介组织,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服务人员,在开展工作中理应依法依规、勤勉尽职,这样既能有效预防其自身的职业风险,也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避免造成客户的损失,进而推动社会交易有序、健康发展。本文以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失而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为视角,在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改进现状的建议。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现状

(一)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因从事业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如下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回避、保密义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形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前述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中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民事权益的种类进行了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相关事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对“利害关系人、不实报告”进行了界定。(《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此外,《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此类诉讼案件应当以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为共同被告,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故意还是过失的过错形式应当分别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案例

1.杨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翔运支行、吉林博大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原告杨某某诉长春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高院判决,永和公司应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因永和公司未履行判决内容,杨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长春中院查明,永和公司已注销,且公司两名股东下落不明,三位被执行人均无执行能力。另查明,2001年5月22日永和公司股东注册公司时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翔运支行(以下简称“翔运支行”)存入注册资金共计人民币80万,而同日吉林博大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大会计师事务所”)给永和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的验资报告。因此,2013年,杨某某以翔运支行、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为永和公司设立时提供了虚假的验资材料有过错,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翔运支行及博大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永和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0万元,而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800万元,与实际情况不符,该报告是虚假报告。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博大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中的《银行询证函》的真实性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询证函上大小写数字不是原有写成,是变造字迹。由此,法院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未尽法定义务、未认真审查,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致使永和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万元。此外,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翔运支行在提供注册资金存款单及《银行询证函》时存在过错,翔运支行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在800万范围内赔偿杨某某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原案件诉讼费等费用。后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判决翔运支行与博大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长春中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经过变造的现金存款单复印件和《银行询证函》,为永和公司作出了注册资金为800万元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未认真审查现金存款单及《银行询证函》的真实性,亦未认真审查公司股东真实的出资数额,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出具的虚假的验资金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二审认定翔运支行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二审法院对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翔运支行承担责任的范围作出了有别于一审法院的认定。因此,二审改判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与翔运支行就杨某某对永和公司及其股东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出具的虚假证明800万元的范围内向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翔运支行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吉林高院再审后认为,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档案中存档的二枚现金存款单均为变造后的复印件,在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中的《银行询证函》也是经过变造形成的。庭审查明,会计师事务所负有对存单进行核实的法定义务,但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履行认真审核义务,如果其进行认真核实,应该发现存单记载存款数额与询证函不一致,从而避免出具失实的验资报告,以上事实足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未尽法定义务、未认真审查,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导致永和公司设立的不法后果,故依法应在虚假验资数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翔运支行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再审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翔运支行存在过错,杨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吉林高院于2014年判决维持二审法院关于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而撤销了翔运支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内容。

2.吉伯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2010年,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成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中公司”)拟转让其分别持有的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铝业”)的股权共计60.87%,华天铝业委托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公司”)对华天铝业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为2010年8月31日。2010年12月,吉伯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伯益公司”)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以人民币2335万元竞买到华天铝业60.87%的股权。吉伯益公司受让前述股权后,委托湖南恒信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事务所”)对华天铝业截至2010年8月31日止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与里程事务所存在差异。2013年1月,吉伯益公司遂以其在股权转让中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将华天公司、成中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调整股权转让合同价格,返还股权转让款。该案件经一审、湖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湖南高院认为吉伯益公司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单方委托恒信事务所作出了审计报告,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仅依据该审计报告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014年6月,吉伯益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将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华天公司与成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几被告连带赔偿吉伯益公司损失人民币1386.49477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吉伯益公司以其单方委托的恒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认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依据不足。吉伯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故其仅依据恒信事务所审计报告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此,判决驳回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吉伯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

湖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吉伯益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在审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及诚信公允的原则,而且在吉伯益公司诉华天公司、成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中已认定,吉伯益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单方委托恒信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因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因此亦不存在侵权行为,吉伯益公司主张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的依据不足。此外,吉伯益公司在竞价、签约与交接阶段并没有对竞拍程序和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诉讼中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报告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也无证据证明华天公司、成中公司以及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有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吉伯益公司主张华天公司、成中公司以及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存在过错,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湖南高院于2016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理当是应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他人的损失与侵权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错。

前述案例1中,三级法院在认定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点上保持一致,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主要对如下情况进行了判断: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存在侵权行为;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未认真审查的过错;因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导致了永和公司设立的不法后果。而案例2中,两审法院因原告吉伯益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吉伯益公司与沃克森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及诚信公允的原则等行为,因此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从而未支持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为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注册会计师是受会计师事务所的指派进行审计活动,履行职务行为。在因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关规定出具不实报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下,侵权行为的直接做出者虽然是该注册会计师,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为会计师事务所。

(三)法律适用因被侵权人的不同、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等有所区别

从《注册会计师法》中的规定可得知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成为被侵权人,而《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中则规定仅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如委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委托人的地位以此决定是否能适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此外,如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导致他人损失的,法院通常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这一规范性文件。前述案例1中法院在判决中适用的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而案例2中法院适用的则是《侵权责任法》《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

(四)过错认定的原则因侵权行为的不同、被侵权人的不同等有所区别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第四条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笔者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过错推定原则应当严格注意其适用条件,如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之诉或被侵权人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非审计业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等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等。不过从前述案例2中也可以看出,目前的司法实践针对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案例2中湖南高院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该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此外,即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需建立在原告就其主张能提出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形式因侵权行为的不同、侵权人过错形式的不同、被侵权人的不同等而有所区别

如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他人损失时,通常是在其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在审计业务中因出具其他不实报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如果过错形式是故意,会计师事务所将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过错形式是过失,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1中,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的便是补充赔偿责任。

三、改进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现状的建议

从前述对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有关规定尚存在需完善之处,而实践中也需要统一此类案件的适用标准。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也需完善其执业行为,这样才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避免给客户造成损失,也能有效预防其自身的执业风险,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状进行改进: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理顺各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情形。如明确在委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之诉时的法律适用依据,是否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及适用的前提条件等,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尽量做到有法可依。

2.准确适用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案件不同的事实情况准确适用规定,对案件事实相同的案件尽量做到适用统一的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3.完善内部制度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对执业行为予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相关规定进行学习,使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

4.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此外,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等原则以及事务所内部的有关制度。

5.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对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应当严守职业操守,予以拒绝。此外,还应当对工作恪尽职守、勤勉尽职,避免过失的出现。

6.注册会计师应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完整妥善保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对有关文件妥善保管,便于纠纷出现后明确划清责任,以预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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