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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_《初级会计实务》:第六章小税种的总结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3月28日 00:37 30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_《初级会计实务》:第六章小税种的总结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_《初级会计实务》:第六章小税种的总结

1.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供材应如何处理?
2.《初级会计实务》:第六章小税种的总结

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供材应如何处理?

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初级会计实务》:第六章小税种的总结

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是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的,无论货物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但如果在出售时将赠品单独作价,相应减少主产品的售价,并且反映在发票上,赠品就不用造成多纳税了.比如A商品售价100元,赠品B商品5元.开成A产品95元、B商品5元,并按此价做两种商品的销售处理,就不会造成多纳税了.

两种产品都入库,收入在两种产品之间分摊,结转成本时,两种产品都传成本。买一送一的会计分录:

进货:

借:库存商品--A产品

库存商品--B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A

库存商品---B

扩展资料:

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期(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农产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2、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3、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期末,企业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按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参考资料:

库存商品-百度百科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 (比例税率)

 1.两种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 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2.特殊规定:(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车船税-定额税率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使用 的车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他们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1)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2)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摩托车

 (5)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6)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人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货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印花税: 比例 定额税率 (行为税)

 一、纳税人:

 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特点: 纳税人自行完税

 二、征税范围:

 合同类: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 花税。

 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包括各种日记账及明细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三、各比例:

 1)借款合同 0.05‰万分之零点伍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 0.3‰万分之叁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 0.5‰(万分之伍)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 1‰

 契税-比例税率-有幅度3-5%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

 6.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房屋:),为所:)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提示」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提示」只有第五种情况是从…… "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之次月" 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7% 5% 1%

 一、纳税人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提示」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补、罚,并加收税收滞纳金。

 「提示」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车辆购置税 -固定比例 10%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即: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等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提示」车辆购置税,只征收一次。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购车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组价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提示」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同。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需要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纳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资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转让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提示」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房地产的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提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额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销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企业新建房地产转让扣5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旧房扣3项:评估价格;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出让金。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时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其计算过程分为5个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提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的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法律制度——-定额税率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三、资源税减免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四、资源税税率形式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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