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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会计师事务所_企业发行债券的成本包括哪些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2月29日 21:47 30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发债会计师事务所_企业发行债券的成本包括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发债会计师事务所_企业发行债券的成本包括哪些

1.企业发行债券,需要通过哪些审批程序,需要多久?
2.企业发行债券的成本包括哪些
3.广信事件的详细介绍

企业发行债券,需要通过哪些审批程序,需要多久?

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侦券,质押债券是诣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

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

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企业发行债券的成本包括哪些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具有鉴证作用,但也要根据业务类型、审计目的而定。

例如:年报审计、IPO审计、发债审计、税务审计等都具有鉴证作用。

如果是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出具的审计业务,例如:内部财务收支核查、内控咨询、预算执行情况核查等,此类报告不具有对外鉴证作用。

审计报告有两种,一种是外部的,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公司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一种是内部的,由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要求进行相关审计项目后出具的内部报告,对企业管理及决策层有参考作用,一般无直接法律效力。

审核报告企业内无此项目,在会计上到是有审核程序,但不需要出具报告。

验资报告,系企业成立或改制、增减资是由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亦属于专项报告,当然这里是指企业经济类业务而言,如税务师所得税鉴证报告。

广信事件的详细介绍

债券成本是由企业实际负担的债券利息和发行债券支付的筹资费用组成,一些资料里也叫债券资本成本。发行债券的成本主要指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券利息的处理与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应以税后的债务成本为计算依据。债券的筹资费用一般比较高,不可在计算资本成本时省略。下面是懂视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企业发行债券的成本包括哪些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公司债券发行成本的构成1、发行利率

按年付息,票面利率受期限品种、主体资质、信用评级、增信措施等影响差异较大。实际发行利率水平视发行时市场情况而定。

2、中介机构费用

承销费用:发行人支付给主承销商的承销牵头费和支付给承销团所有成员的承销佣金。

受托管理费用:公司债需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评级公司评级费:按照监管层要求,公募债需评级公司出具评级报告

律师事务所费用:需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担保公司费用:别的评级高的公司给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费用:如果审计报告本来已经做好了,不需要出具特殊的报告,一般不额外增加费用;如果审计报告没有做,则要找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做审计,一般费用50-100万,视工作量大小不同。

3、其他费用

登记托管费:公司债券发行和存续期内,发行人需支付登记托管和兑息手续费,具体数额根据发行规模确定,由中证登收取

发行推介费:发行推介费用包括发行的初步询价和路演推介所产生的费用,费用因路演的范围和规模而异,IPO的发行推介费用一般为100-300万元,但考虑到债券路演通常范围和规模较小,因此费用会相对较低,大约为50万元(大部分债券发行时不采用路演推介的方式,则此项费用为零)

信息披露:包括刊登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利率确定公告、上市公告书等费用

宣传费用(可选):包括发行仪式、上市仪式费用;纪念品费用;总结会等费用

对一个5年期债券而言,除票面利息费用外,中介机构费用以及其它费用约增加年融资成本0.3%左右,比如票面利率5%,那综合成本一般在5.3%左右。

发行债券的成本

广信成立于1980年12月,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全资直属企业,其规模在全国244家信托投资公司之中仅次于国务院系统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1983年,广信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性金融企业,并同时拥有外汇业务经营权。

从1983年开始,广信先后与日、美、英、法等国数十家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信贷额度超过3亿美元。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广信也是频频出击,1986、1987、1988年,每年都向香港及欧洲等地发行大额债券。而在整个1980年代,由财政部发行的中国政府主权债才只有一笔。1989年,广信被确定为全国对外借款窗口,并被称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窗口公司”。在当时,就连工行、农行和建行都尚未获得“窗口公司”资格。

进入1990年代后,享有政策之先机的广信,先后获得了美国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的债信评级,而且是相当于当时主权债的评级。广信继续站立在海外融资的潮头。 1980年代末期,广信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逐步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到1990年代,广信已经发展成拥有数百亿元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它投资参与了三千多个项目,涉及金融、证券、贸易、酒店旅游、投资顾问,以及交通、能源、通讯、原材料、化工、纺织、电子、医疗、高科技等数十个领域,在房地产业倾注巨资,成为广东省最大的“地主”。到广信事发时,它已经成为仅次于中信的第二大信托企业,是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中国企业。

但是,由于广信盲目投资,乱铺摊子,在多个项目上投资失败,其不良资产也在逐渐累积。同时,1990年代以后,信托业面临的政策环境也在变化。国家的对外引资战略有所调整,开始更多地发行主权债;同时在政策上放松对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对外融资的限制。1995年国家更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可自行举借外债,政府也不能再为窗口公司提供担保,并决定对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这样,广信这类窗口公司不再拥有原来的特殊地位。

长期的过度举债,却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再加上大量的高息揽存,账外经营、乱拆借、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给广信埋下了巨大的支付风险,公司财务的天平逐渐失衡。

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广信逐渐进入还债的高峰期。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广信不得不采用“借新还旧”、“借短还长”、“借高还低”的办法加以应付。然而,广信深圳公司经理1996年下半年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深圳公司的巨额债务曝光,广信问题露出了冰山之一角,广信的信誉受损严重。当亚洲金融风暴开始肆虐时,广信已经显出了某些衰败迹象。1997年下半年之后,广信仍在海外金融市场奔走,筹划新一轮发债或是银团贷款,但主要动机已经成为借新还旧,主要方式仍是借短还长、借高还低。

1998年是广信的还债高峰年,广信到期外债超过12亿美元。当时面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国家为应付金融危机,确保中国的对外经济安全,开始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管理。由于广信存在违规嫌疑,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小组在1998年6月份进驻广信,广信债务危机随即被揭露。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广信破产清算组组长刘昆回忆说:“当时广信及其在海内外的下属公司,三天一个电报,五天一份传真,向广东省政府紧急报告面临的巨额支付危机。”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信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关闭清算。中国人民银行在清算公告里说明,对个人的合法债务或经登记的境外合法债务优先清偿。

关闭广信清算组同时公告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广东证券公司和广东证券股份公司分别收购原广信的证券营业部和投资基金。这种处置的考虑是: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股民与债权人的利益,如不在广信破产前处置,一旦广信宣布破产,必将引起股民恐慌性挤提保证金,不仅会引起证券市场的混乱,而且会因挤提导致证券营业部和基金的市场价值大幅度下降。

进入11月,广信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

1999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广东省省长助理、关闭广信清算组组长武捷思向新闻界宣布:根据清算组三个月关闭清算的初步结果,广信总资产214亿元,总负债361.45亿元,资不抵债 146.94亿元。原广信董事会鉴于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内外债务,决定由原广信及其附属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和广信深圳公司三家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广信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武捷思表示,广信所有债务偿还将依据国际惯例,除小额存户将获得照顾外,所有内外债务的偿付都将一视同仁,外债并没有优先权。他说,不管是在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还是在欧美发达国家如美国,破产企业都没有外债优先偿还先例。而且中国的《破产法》也没有外债优先偿还这一条规定,因此,广信所有债务偿还都将一视同仁,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破产法》操作。

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对于“所有内外债务都一视同仁”解释说,中国人民银行在清算公告里说明,对个人的合法债务或经登记的境外合法债务优先清偿,体现了中国金融主管部门对依法保护境外债权人的一片好的心愿。但是,经过3个多月的清理发现,广信的亏损额比原来想象的要严重。这样,若执行以前的偿债办法,那么,境内的很多机构,包括外资银行、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都将得不到清偿,甚至出现同一个外国银行,在香港给广信的贷款得到偿还,而其广州分行给广信的贷款却得不到偿还的情况。这显然危害了境内债权人的利益。

武捷思坦承,实际核查数字亏损可能比初步核实的结果还要扩大。武捷思举例讲,清算组对105家原广信所属国内企业进行检查,资不抵债81.5亿元,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结果却是111亿元,因此,估计实际数字将会较初步核实为大。

依据中国《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的七天内,法院将决定是否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然后还有三个月的登记期,至于广信债务何时偿付,得依据法院裁决才进行赔付。

1999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向境内外19家新闻单位宣布:广信等四家企业管理极度混乱,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境内外巨额到期债务,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8条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定,宣告广信及其三家全资子公司因不能清偿巨额到期境内外债务而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1999年4月20日,法院清盘委员会宣布,广信资不抵债高达323亿元人民币,比原先估计高出一倍。债权银行等的债权回收率仅为17%。 广信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

中国在广信破产之前,就有中国农村发展信托公司、海南发展银行、中创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被勒令关闭的先例,但由于广信所欠外债金额巨大,债权人涉及范围广,而且在处理过程中又牵涉到不少有所争议之处,广信问题一开始便在国际金融界掀起轩然大波。

广信这个在境内外具有众多债务的金融机构破产后,对中国主权债务的评级和国内企业的国际信誉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政府和国内企业在海外融资产生融资难度加大、成本提高等现象。

1999年7月,日本首相小渊惠三访问中国,与中国总理朱镕基会谈时,曾特别提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信)破产之事,并指出这是中日之间严重的双边问题,影响深刻,要求中国妥善处理。日本外交一向奉行政经分离,一国之首却对个别企业问题表示关注,这是非常罕有的事。

针对日本方面的异议,戴相龙说,中国的中央政府并未为广信提供担保。他承认在过去的时间里地方政府在行为方式上确实有干预金融业的情况发生,但中央政府已经坚定不移地实行政企分开,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重组,对重组无效的实行破产显然是项重大改革。 相比日本方面的不满,欧美金融界基本上广信破产给予较大的正面评价。由于中国国情特殊,借方的信息披露有限,外国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其他中资企业的融资全凭借方背后有政府的支持和保证,而未能就借方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随着中国今后更进一步贯彻政企分离原则,借贷双方都须认清谁借谁还的道理。他们认为,让广信破产说明,中央政府决心严厉处置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致力于金融改革,长远来看这将有助于中国防范源于国内的金融风险。

广信事件存在一项意识形态问题,就是外国投资者仍然持着国家将会对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全责的想法。与此同时,中国部分企业也利用这形势误导外国投资者。专家认为,广信破产事件,预示着一种过去被混淆了的、实际已成了一种泡沫信用的“窗口公司信用”的破灭,这将促使借贷双方真正按照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这是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一个里程碑。今后外国投资者需重新评价对华投资或贷款的风险,而中国更需全面检讨如何才能重建中国的国际信誉。这就是广信这个中国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的代价。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的总理记者招待会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针对日本记者有关广信事件的提问曾有如下回答:“广信申请破产这件事情,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这就是说,外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对这些金融企业进行贷款时,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审慎从事。大多数舆论都认为中国这种做法坚持了金融改革的原则,符合国际惯例。”

“我觉得那些债权银行以及某些金融机构对这个问题的估计太悲观,就是认为中国已经发生了金融危机,没有支付能力,不讲信用。中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现在有1465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国际收支是平衡的,完全有能力偿还债务,问题是这种债务是不是应该由政府来偿还。”

“同时,我也认为,尽管你破产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你也不能随便破产,不要破出甜头来,大家都搞破产也不行。我想,今后不会有太多的金融机构破产,也许就没有了。但前提是各个债权银行不要逼债,不要逼它们提前偿还贷款,你逼急了,它就只好破产。如果大家坐下来按照国际惯例谈一谈,采取资产重组、注资、债权变股权等办法,这个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你的债务也能得到偿还,它也用不着破产。”

“你刚才说,这件事影响了一些日本银行的债务,我感到遗憾。但我想大家如果共同努力的话,今后可能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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