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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会计处理_总公司的账务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2月19日 03:22 33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公司分立会计处理_总公司的账务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账务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公司分立会计处理_总公司的账务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1.公司分立期间如何记账
2.总公司的账务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3.公司分立需要交哪些税
4.企业分立分出的亏损如何账务处理

公司分立期间如何记账

公司分立一般是在现有存续公司的基础上再拆分出一家独立的公司,并且拆分会有个基准日即你所说的2010年5月31日,在拆分成立的公司工商登记未完成之前,其相关的业务仍然以存续公司经营,并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因此你公司的情况应该是将6月1日以后的业务全部记账在原存续公司,新拆分成立公司的初始账面即为分立协议规定的资产负债情况,自其工商登记日起开始经营并作账务记录;除非分立协议中有对5月31日以后经营成果进行分割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总公司的账务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基于公司分立的特点,公司分立实质是公司净资产(股权)的分立,而不是资产(负债)的购买或出售行为。既然不是购买或出售行为,就不存在购买或出售价格,没有新的计价基础。既然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分立后各方的净资产就只能以分立前的被分立方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分立后,各分立主体的权益既不因分立而增加,也不因分立而减少。因此,公司分立应当采用类似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权益结合法”的有关会计处理。

1.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分立而改记其账面价值。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项交易或事项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分立方应当以分立前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转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入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作为股东投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按协议约定的股份数(即发行股份的总面值)增加股本,其余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转出的资产、负债的净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反映资产、负债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分立当期利润表。被分立方应当以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出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调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如果存在注销股本的(分立协议约定换出股份的总面值),应首先调整股本,再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根据以上要求,企业分立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以上述具体方法为基础进行计量。

公司分立需要交哪些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

因此,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特殊情形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224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得税?

(一)企业法人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二)自然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期纳税?

(一)企业法人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

(二)自然人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41号)

递延纳税?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分立分出的亏损如何账务处理

公司分立需要交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涉及到公司分立的情形,原公司及其分立出的新公司都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分别遵守自身的税收、财务规定,进行独立的税务申报和缴纳纳税。

具体来说,涉及到公司分立的情形,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企业所得税:原公司和新公司都需要按照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所得额计算,纳税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原公司需要对分立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进行差额补缴。

增值税:企业分立后,新公司需要对其实际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纳。而原公司普遍需要向新公司增加设备、固定资产等的净值,因此原公司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如果公司拥有的是土地资产,则分立后涉及到土地增值税。新公司需要缴纳分得部分土地提取的增值税,而原公司需要缴纳分出部分的土地提取前的未缴纳增值税。

同时,还需关注对于当地税收政策等的规定和适用标准、优惠政策等,对于企业分立的纳税带来的影响和变化的各个方面,需要进行全面评估。

公司分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针对税金方面,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甄别,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政策、标准都存在差异,需要排除风险并严格遵循法律、税收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分立分出的亏损,投资方做投资收益的借方。分立的企业首先冲减未分配利润,然后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仍未冲减完的,属于资不抵债,,如果进行清算,则由债权人均摊亏损。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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