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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_企业代收电费账务处理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2月10日 01:02 39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_企业代收电费账务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电力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_企业代收电费账务处理

1.有关电费增值税发票两个公司做账的问题
2.企业代收电费账务处理
3.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会计处理
4.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有关电费增值税发票两个公司做账的问题

这里面有个错误,电费发票只能由供电公司开具,因为电力是他(供电公司)的商品,A公司只要拿电费发票复印件和电费收据给B公司结算电费即可。A公司如不是电力企业不能开具电费发票,更别说专用发票。

A公司账务处理:

1、付电费,收到电费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收到B公司支付的电费、开具收据后,将收款额作为含税金额分解,税金作转出,不含税金额作红字,冲减费用

借:管理费用-电费 (红字)

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B公司账务处理

付电费接到电费收据和发票复印件后

借:管理费用-电费

贷:银行存款

B公司收据入账法律依据:国税总局 企便函〔2009〕33号 第十四条

希望能帮到你!

企业代收电费账务处理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是规定电力行业增值税征收范围、计税方法以及纳税义务等的法规,明确了电力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要求。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电力行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计税方法、纳税义务等进行了规定。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电力行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售电收入、输电收入、配电收入和其他电力服务收入等。其次,该办法规定了电力企业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和标准,如规定售电收入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方面,该办法要求电力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税款,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电力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相关税法和政策,电力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新能源发电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同时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按照实际用电量计算电费等优惠。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是对电力行业增值税征收方面的重要法规,在规范行业纳税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的同时,也为电力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各电力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并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 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减除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后的余额,适用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代收电费账务处理

代收代缴水电费的账务处理是:

1、代收水电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水电费

2、代缴水电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

3、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代收水电费如何开发票?

1、代收水电费的单位没有与水电供应单位签订委托代收水电费协议,视为销售水电,缴纳增值税.这时代收水电费的单位必须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若收水电费的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水电费的单位应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电业局的电费增值税也可抵扣.

若收水电费的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业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代开.

2、如果收水电费的单位与水电供应单位签订了委托代收代缴合同,收水电费的单位只是负责代收代缴,平价收取水电费,则应由水电供应单位向业户开具发票.收水电费的单位不用出具发票.

会计工作需要具备非常强的实操性,所以会计新手在实际做账过程中难免有所疏忽,看完上文,那么小编关于问题"企业代收电费账务处理"就介绍到这里.你掌握了吗?如果想加强会计实操技能,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老师联系,可以多多跟我们平台的老会计交流心得哦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外购材料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收料与付款同时进行。

 企业外购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并支付货款或开具并承兑商业汇票,同时也收到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时,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按应预交或垫支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增值税额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

 [例] 天华工厂购入甲材料4000公斤,6元/公斤,代垫运杂费2800元(其中运输发票上列明的运费为2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80元(4000×6×17%),已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材料验收入库。运费允许抵扣的税额为140元(2000×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266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20

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30880

 [例] 天华工厂向本市某工厂购进乙材料3000公斤,5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元(3000×5×17%),材料入库,发票收到并开出转账支票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乙材料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

贷:银行存款  17550

 2.发票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收到。

 发生时应依据有关发票,借记“在途材料”、“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等;在途材料入库后,借记“原材料”,贷记“在途材料”。

 [例] 天华工厂6月6日收到银行转来的购买光明工厂丙材料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发票,数量为5000公斤,11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350元(5000×11×17%),代垫运杂费为650元,其中运费发票金额为500元,应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为35元(500×7%)。采用验单付款。验收付款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85

贷:银行存款  65000

 按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并验收入库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能申报抵扣。企业提前抵扣,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了应作转回的会计处理外,还在该张“抵扣联”上注明,今后永远不得抵扣。因此,6月6日购货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若作上述会计处理,容易与符合抵扣条件的购货混淆。为了确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可增设“待扣税金”账户。仍依上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在付款时: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15

待扣税金——增值税  9385

贷:银行存款  65000

 材料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丙材料  55600

贷: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85

贷:待扣税金——增值税  9385

 3.预付材料款。

 因采购业务尚未成立,企业还未取得材料的所有权,企业在按合同规定预付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当企业收到所购材料并验收入库后,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贷记“预付账款”,同时补付或收回剩余或退回的货款。

 [例] 新华工厂开出转账支票预付本市某单位购买甲材料货款3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单位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预付货款购买的甲材料7600公斤,已收到并验收入库,发票所列价款为35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950元(35000×17%),开出转账支票补付余款109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单位  10950

贷:银行存款 10950

 借:原材料——甲材料   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0

贷:预付账款——××单位  40950

 4.国外进口原材料。

 从国外购进原材料,也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应根据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记账。

 其计税依据是: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如果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货物)。其计算公式如下:进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例] 天华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00000元,应纳关税150000元,消费税50000元。

 增值税计算如下:

 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0+150000+50000)×17%=204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贷:银行存款 1404000

 (二)外购材料退货、折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发生全部退货。

 在未付款并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只需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如果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税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 天华厂8月26日收到光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验单付款)及发票,所列甲材料价款5000元,税额850元,委托银行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甲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9月10日材料运到,验收后因质量不符而全部退货并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代垫退货运杂费800元。9月20日收到光明厂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作会计分录如下:

 9月10日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应收账款——光明厂   5800

贷:在途材料——甲材料 5000

  银行存款  800

 9月20日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6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红字)

贷:应收账款——光明厂 5800

 该笔业务在付款时也可借记“待扣税金”850元(不通过“应交税金”),待收到销货方开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用红字借记“待扣税金”850元。

 2.部分退货。

 购进的材料如果发生部分退货,在货款已付,发票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账时,用红字记入借方)、“在途材料”。如果部分退货而货款未付且未作账务处理,只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货方,由销货方按实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账务处理同前。

 3.进货折让。

 购进的材料,如果由于质量不符,经与销售方协商,给予一部分折让。在采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由于既未付款也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贷方按折让后的价款和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用验单付款的情况下,款已付而发票无法退回,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 此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验单付款)购进的材料2000公斤,5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不符,经与销货方协商后同意折让10%.作会计分录如下:

 材料验收入库,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入账,并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原材料  9000

应收账款  1000

贷:在途材料  10000

 收到销货方转来的折让金额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红字)

贷:应收账款  1000

 (三)外购材料短缺与损耗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材料验收入库时,可能会发现短缺或毁损,其损失额无论是何种原因所致,都应包括短缺或毁损材料的价款及其进项税额。但由于材料短缺或毁损的原因不同,其损失的承担者不同,所以,短缺或毁损材料损失中所含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也不同:材料短缺损失若应由验收入库的材料承担,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其进项税额应予以抵扣。

 凡属由供应单位造成的短缺,若对方决定近期内予以补货,则短缺材料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需待补来材料验收入库后,方可再予以抵扣;若对方决定退赔货款,应视不同情况比照销货退回进行处理。如购买方未付货款且未作账务处理,应退回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作废后,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付款或已作账务处理,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交供应方,企业则应在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红字冲减原已登记的进项税额。

 凡属运输单位造成的短缺或毁损,应向运输部门索赔,索赔款中的进项税额应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的贷方转入“其他应收款”账户的借方。

 凡属购入途中发生的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应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贷方,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借方,与损失的材料成本一并处理。经批准转销时,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 天华厂向外地大明厂购进丁材料,采取验单付款,收到大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数量400公斤,60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购进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生短缺10公斤,原因待查。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侍处理财产损溢  600

原材料  23400

贷:在途材料24000

 (四)购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因此,企业购进设备或购进用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材料,尽管取得的也可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注明税额,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 天华厂当月购进设备1台,价款11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8700元;又购进用于在建工程的材料2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4760元。款已付,货已入库。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287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

 借:在建工程  32760

贷:银行存款  32760

 (五)支付水电费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企业支付水电费,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税款抵扣。

 [例] 天华厂10月份收到电力公司开来的电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该工厂生产经营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是一个电度表,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中有属于职工个人消费的部分。10月份该企业用电总价20000元,其中:生产用电的电价为18000元,职工生活用电的电价是2000元。电力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价20000元,税额3400元,价税合计23400元。该工业企业对职工个人用电的价税计算到人,在发工资时扣回。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

应付工资   2340

贷:银行存款  23400

 [例] 大华厂10月份付水费12000元,其中:车间用水9500元,管理用水2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1560元(税率13%)。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9500

管理费用        2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0

贷:银行存款       13560

 (六)投资转入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资确认的价值(已扣除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包装物”等,按照投资确认的货物价值与增值税税额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

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电力产品的销售应纳增值税按下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办法

 1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2.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为: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缴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缴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4.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含定额税率,下同)应根据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具体权限如下: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发、供电企业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确定。

 不同投资、核算体制的机组,由于隶属于各自不同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

 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人上级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的,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供电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发、供电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办理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其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也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报其所属的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收到当月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予以抵减。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发票。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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