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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39_会计准则的规则导向,原则导向分别是什么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2月05日 17:38 34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我国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39_会计准则的规则导向,原则导向分别是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我国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39_会计准则的规则导向,原则导向分别是什么

1.毕业论文:我国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所产生的问题浅析
2.会计准则的规则导向,原则导向分别是什么
3.按中国会计准则与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存在哪些差异
4.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
5.会计标准和银行监管的关系?

毕业论文:我国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所产生的问题浅析

浅谈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2009-1-5 13:46 舒海霞 大 中 小打印

内容摘要:今年我国颁布的39项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客观环境和特点,慎重处理了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关键词:国际趋同 新准则

财政部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下文简称“新准则”),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上一致,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然而,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会带来一些不适应。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迫切性

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经济飞速发展。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商业语言同一的要求也就越来越为迫切。会计准则作为世界商业语言全球趋同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需要

全球股票市场,全球商品期货市场的形成,汇率和利率的交换,资金在世界范围的流动,意味着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

我国资本市场对于境外投资者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但同时境外投资者对我国有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财务会计体系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另外,对希望到海外上市的公司来说,国内、国际不同的会计准则是这些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大障碍。

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透明度问题,不能解决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如实地向社会披露信息的问题,那么我国的资本市场就没有发展前途。

经济国际化的需要

过去20多年里,我国实行对外开放,较好地把握了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在扩大进出口贸易、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国内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增长。加入WTO更促使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有利于境外投资者了解境内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促进他们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尤其是对QFII以及将来更广泛开放市场后进入的国际投资者而言,会计准则趋同带来的透明度的提高以及相互理解的增强,可以大大降低境外投资者进入的风险,为国内公司吸引外资创造便利。我国政府改革国内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建立新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明智的选择。

从新准则看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

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客观环境和特点

我国尚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既要吸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尽量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又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不简单地照搬照抄国际会计准则 。新准则使我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认可的质量基准更加接近。二者相比之下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在市场经济还未完全发达、政府还具备相当影响力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应用进行了“量体裁衣”,以适应这种情况;关联方披露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调整,以反映我国拥有许多国有企业的背景;资产减值的计提准备不得转回。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重估其资产价值,但我国不允许如此操作。

慎重处理了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系

新准则在对待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系上,坚持了四项原则。即对于完全相同的业务,要以国际会计准则执行;对于形式上一致、实质上不一致的业务,要争取与国际协调;对于原来没有出现、现在出现的问题,要做到与国际一致;最后一点,则是特殊问题要特殊解决。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动态前进的过程

随着新准则指南陆续出台,这些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间的差异程度也将逐渐呈现。在有些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依据的国家,准则制定者发现对于保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差异的理由越来越不充分。风险在于,人们所热衷追求的财务报告的国际可信度可能很大程度上最终消失,即使人们认为准则差异所产生的影响大于实际情况。鉴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了与美国准则趋同而可能继续变化的现状,我国的会计准则应随时更新,并修正新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1993年颁布的基本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中,我国首次接受了国际上通用的会计思想,全面使用了借贷记账法,当时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尚处于一种低度相关的阶段。1998年初我国颁布了“现金流量表”等八条具体准则,从已颁布的几条会计准则来看,国际会计核算思想在准则中得到了更进一步的贯彻,具体准则规范的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取得了一致,这时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程度较1993年已经发生了质的飞跃,体现出了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高度相关。而新会计准则除极少数事项外,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对新准则的几点思考

小企业会计信息应该遵循的准则

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小企业权益资本构成单一、不对社会公众融资、会计信息使用者较少,要求小企业和大企业一样执行统一的会计准则披露信息显然不切实际,也不可行。

近几年,国际会计界已经认识到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有别大企业会计信息需求。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第17次会议提供了题为《中小企业会计》的讨论稿,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上是针对上市公司和大企业的,未考虑小企业的会计需求和特殊问题。会议提出,另对小企业制定一套会计准则。《非公众会计责任主体》将于2007年开始施行。

我国小企业目前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后执行新会计准则显然也是不现实的。然而小企业和大企业都需要大致相同的会计信息,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建议我国借鉴《非公众会计责任主体》对新会计准则进行简化,制定一套适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如何体现“公允”

资产的实际价值随着时间、经济环境等因素而变动,相比成本计价的静态性,公允价值坚持动态的价值反映,这是新准则的一大突破和亮点。然而公允价值如何能实现“公允”,这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公允价值的确定比较困难,在很多情况下要依靠会计职业判断,又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公允价值的确认必须要有相应的规定,并不是企业“估估而已”就可以实行的,除了对“商业实质”、“可靠计量”等条件的规定,还应该有权威机构对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并监督。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界定重复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并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

新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和2001年修订前执行的1998年6月正式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基本相同,重组收益不再记入“资本公积”,重新确认为当期收益。在1999年至2000年两年间,有许多上市公司利用准则中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进行虚假重组。就是为了制止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2001年修订了债务重组准则的,此次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反复可能使上市公司故伎重演。因此,国际趋同的债务重组准则不见得适合我国上市企业。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刘峰.会计理论——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冯淑萍,应唯.我国会计准则建设与国际协调[J].会计研究,2005

会计准则的规则导向,原则导向分别是什么

 一、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在内容上,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差别:

 1.中国目前还缺少一个概念框架。国际会计准则和大多数发国家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均有一个概念框架作为参照,以起到指导作用。但中国还没有这样一个概念框架。其结果是,中国没有采用一套系统一致的方法去发展会计准则,而采用了将中外会计准则的个别差异分项处理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

 2.中国尚未对许多会计问题发布具体准则,如企业合并、合并报表、职工福利义务、金融工具、所得税、政府补贴、资产减值,等等。

 3.中国准则对某些重要会计信息的披露尚无要求,如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终止经营的部门、每股收益(包括摊薄)的计算方法、分部报告,等等。

 4.在中国已有准则或制度加以规范的一些会计业务问题上,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还存在一定的差别,如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债务准备的计量、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方法、债务准备的适用范围、追加的资产建造、利润分配方案、债务重组,等等。

 (二)在形式上,中国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有重要差别。中国的准则正式条文都比较简略,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正文比较详尽;国外的会计准则均具备几个不同的层次,准则下面还有准则解释、技术公告等层次,而中国的会计准则没有这样的层次。

 (三)在制定机制上,中国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有重要差别。中国准则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制定,会计准则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调研和征求意见范围较为有限。

 二、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现状

 会计准则是各国的“准法律”,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国际会计准则的概念比较笼统,是指在主要发达国家采用的、对其他国家影响较大的会计概念、程序、做法、方法等。本文将用在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原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进行比较。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总共有54号, 其中13号是新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另外41号是属于原有的国际会计准则(IAS)。而我国目前有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内容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或有事项;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借款费用;所得税;外币折算;企业合并;租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告;每股收益;分布报告;关联方披露;金融工具列报;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就准则的数量而言,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虽已比旧准则增加了22项,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还是有一段距离。

 三、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表现

 会计准则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我国虽已采用与国际实质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但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就公允价值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两个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

 (一) 公允价值计量方面的差异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扩大了公允价值应用范围,分别在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长期股权投资、等多个科目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但依然表现出了谨慎的态度,并没有与国际准则完全等同。

 1、公允价值的含义

 我国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界定则为:“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的成交价格。”通过比较,两者在定义基本上一致,只是后者更加强调了市场环境,更接近实务,更容易操作一些。

 2、公允价值取得的方法

 我国对公允价值所使用的市场数据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市场规模较小,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十分完善,不能够完全提供有效的公允价值计量数据。同时,我国价格市场存在不够规范,市场监管不是十分到位的情况,所以很可能为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会计利润提供了空间。因此我国尽量避免采用市场数据,而国际财务会计报告准则则将市场数据作为公允价值取得数据的基础,对市场数据的依存度更高。

 3、公允价值具体适用范围

 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限制较多,例如在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方面,我国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拥有的待出售的房屋建筑物,作为企业的存货核算,其计量基础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并不受公允价值升值的影响。

 4、具体准则的区别

 例如资产减值转回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是可以转回的,也就是说资产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使资产更加接近市场的现实状况,从而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然而,由于我国曾经出现过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的现象,所以规定一但确认资产减值,日后便不能转回。另外,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企业合并中区别也较大,我国是按合并当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金额来计量,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差异比较

 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财务报表主要是为了满足成熟市场中投资者的需求,使他们能够更加明智地进行投资选择,同时便利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数据的统计以及方便税收部门进行税务管理等。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的成熟度不高,投资者不够理性,以至于投资者还不能够有效地利用财务报表的信息进行投资。因此,我国企业财务报表的主要作用还仅仅只是用于对各企业的考核和评估。由于我国的财务报表作用定位不同以及市场体系不够成熟,我国财务报表规范与国际的财务报表规范相比较而言,还是有不足的地方。

 就财务报表列报总体要求的规定而言,我国的会计准则相比较就更加原则化,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加详尽具体;相反,对各报表结构和内容的规定,我国会计准则更明确、更详细,而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则更概括、更灵活。这主要是由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面向全世界多元化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详尽的总体规定、灵活的报表结构以及更广泛的专业判断空间则有利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各国的推广。而我国会计准则仅仅面向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对报表结构和内容的规定详细明确,能减少相关的报表编制和使用成本,从而提高报表的编制效率和使用效用。

 四、对会计准则未来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并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系统以及定价机制

 有效的市场监督系统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利润操作的现象,与此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从而提供更加扎实的经济基础。由于我国市场的成熟度不够高,制定适合我国的合理有效的公允价值定价机制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

 (二)制定更具实际操作性的公允价值计量细则

 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有效地减少主观判断在公允价值确定过程中的运用,从而防止操纵利润现象的发生。因此,制定更具实际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应用指南是绝对有必要的。另外,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增强在信息披露环节方面的管理,通过强化公司在公允价值计量下的信息披露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会计理念的转变

 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财务报表列报经历了一个重大的变化,从原来的利润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观,也就是淡化收入和费用。利润表是通过收入与费用的比较,直接表现出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利润表观中财务报表主要反映的是一个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盈利能力。然而在资产负债表观中,除了所有者自身投资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净资产的变动都应该计入当期的损益,因此财务报表主要反映的是企业的整体发展能力和持续获利能力。我国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列报的方面,也应提升资产负债表在报表列报中的地位,使其优先于利润表,成为核心的报表。

 (四)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渐进式的全面持续趋同

 我国应该加快脚步,争取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行同步,如报表种类、格式、内容等。当然,我国会计准则也不能一味盲目地追求与国际会计准则同步,还是需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我国会计有关人员的接受能力与素质,尽可能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体化。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可以一次性趋同。由于我国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企业业务交易的类型和自主性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渐进式的持续全面趋同的同时,还应该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必须适当保留具有国家特色的会计准则。

按中国会计准则与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存在哪些差异

美国会计准则:规则导向还是原则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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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体系一直被公认为全世界最健全、最有效的。在全球资本市场里,华尔街也被认为是比较成熟、完善的。然而,自2001年安然事件爆发以来,似乎在美国资本市场打开了潘多拉之盒,华尔街接二连三地惊曝财务丑闻。这一系列事件的爆发,折射出美国会计准则可能存在的种种弊端,从而引发美国对其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深刻反思。会计准则可以具体规则为导向,也可以基本原则为导向。目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选择的是以具体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选择的是以基本原则为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然而,以具体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容易给企业滥用准则的机会,使之逃避准则的约束。华尔街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引发了对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争论,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会计准则也正在进行有规则的转变。1997年至今,财政部已发布并修订了十多项企业会计准则,近期还会有若干项继续出台。财政部在制定我国会计准则时,也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但也有与美国会计准则趋同之处。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借鉴国际经验,特别是当前美国准则制定模式的转变,显得尤为重要。本刊就此特约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朱海林处长及曾小青撰写此文,以期引发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美国准则制定模式的转变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背景及原因

美国一向认为其GAAP(公认会计原则)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准则,并排斥其他国家的准则在美国资本市场上运用。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一再强调“在国际化的同时,也要维持高质量会计准则”,暗指IAS(国际会计准则)并非高质量会计准则。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感受到来自全世界的压力,因而发行概念文告有意愿在某种条件下接受IAS,尤其是核心IAS;但FASB及AAA(美国会计学会)却列举很多理由加以反对。

但在安然事件及随后美国资本市场发生的一系列大公司丑闻之后,2002年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会计、审计业进行全面整顿,法案尽管没有明确规定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当坚持以原则为导向,但要求SEC具体研究美国采用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体系的可行性。在此背景下,FASB于2002年10月底发布了《关于美国以原则为导向制定会计准则的方法的建议》,对准则制定模式由现行的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其背景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积极向美国靠拢。

1996年10月,为了鼓励更多的外国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筹资,同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报表调整费用,美国国会要求SEC报告国际会计准则的进展情况,并希望能够成功制定一套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以供打算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使用。在与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话后,SEC宣布支持IASC制定一套适用于跨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但对这些准则的质量提出了三个关键条件:(1)准则必须包括一套核心的会计文告,可以构成全面和公认的会计基础;(2)准则必须是高质量的,能够体现可比性和透明度以及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3)准则必须严格地加以解释和应用。1998年年底,IASC的战略工作小组提出了“塑造IASC的未来”的报告,对IASC的目标作了新规定:(1)为了公众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可理解和具有实施效力的全球会计准则,以满足财务报表提供高质量、透明和可比信息的需要,帮助全球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作出稳健的经济决策;(2)促进上述准则的使用和严格运用;(3)将各国会计准则融合,产生高质量的准则。该报告已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5月分别经IASC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批准通过,并据此修改了IASC章程和基本目标。2001年4月,IASC因广受外界批评且自觉力不从心而改组为IASB,改组后积极向美国推广IFR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对IASC的改组表示支持,并主动参与改组计划的实施。SEC主席AuthurLevitt担任了提名委员会主席,美联储前主席PaulVolker担任了第一届受托人委员会主席,在14位IASB新理事会成员中美国的代表占了5位,这表明美国在改组后的IASB中已占据了十分关键的地位。2001年6月当IASB受托人委员会主席PaulVolcker到美国国会听证会作证时,IAS(现已改为IFRS)走向了美国政治版图,Volcker说:“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强烈要求会计准则在国际上相一致。”

2、资本市场全球化的利益驱动。

IAS与美国GAAP是目前国际上两套最具影响力的准则,二者能否整合成一套共同遵守的全球会计准则,关系到会计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及全球资本市场的效率。资本市场的一体化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不久前,欧盟委员会对统一资本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在欧盟内部实现单一资本市场,将给欧洲经济带来显著增长。因此,资本市场全球化的利益驱动效应是巨大的。

经济全球化要求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而全球资本市场统一的重要前提之一便是全球会计准则的统一。统一的会计准则是统一国际资本市场的关键基础。财务会计准则不统一,给不同国家的投资者比较不同市场的金融工具带来了麻烦,加大了金融工具发行者的成本,各国金融监管者也为之烦恼。会计准则统一之后,将使公司节省时间和资金,同时建立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目前,美欧会计监管部门就统一会计准则达成协议,在2003年前确认主要分歧,在2005年前消除这些分歧,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这意味着统一国际会计准则的运动取得重大突破。

3、安然丑闻导致美国国内对准则制定模式进行深刻反省。

美国以规则为导向制定GAAP的历史已达65年之久,美国的资本市场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开放最完善的市场,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其高质量的GAAP存在密切关系。然而,美国资本市场近期发生的一系列大公司丑闻表明美国现行的准则制定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对其准则制定模式进行了深刻反思。鉴于规则导向法的缺陷与不足,社会各界纷纷对其进行了批评。例如,著名金融家GeorgeSoros评论说:“美国的会计制度以会计规则为基础。但仅有会计规则是不够的,因为它导致规避行为。”他还以欧洲为例指出:与美国不同的是,欧洲的会计制度以原则为基础。虽然欧洲也会出现像美国这样的会计丑闻,但“不会有这种系统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ichaelSpence指出:“传统上西方经济是基于规则的体系。只要符合规则,可以打‘擦边球’,钻规则的漏洞,从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因此还应回归于某些原则,即在规则制定的同时确定原则,二者匹配使用,不可偏废,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糟糕结果。”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会计师RobertK.Herdman在国会的听证会上发表了对规则导向模式和原则导向模式的评价。他指出,试图对准则的各个运用方面作出极其详尽规定的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将会在财务报告中助长“翻箱倒柜”式的心态,并在准则运用中弱化专业判断,不利于财务报表编制者和注册会计师就特定准则对财务报告的整体影响进行客观评价。他提出理想的准则制定模式应当是以原则为导向的。负责监督SEC的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最近也担负起监管会计问题的责任,并通过听证会参与会计准则协调的议题。而此前有关IAS的争论仅限于SEC.一言以蔽之,美国资本市场系列大公司会计丑闻导致美国国内对规则导向模式进行严厉批评,并试图考虑原则导向模式的可行性。

二、FASB酝酿准则改革:由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

准则制定的模式有规则导向法和原则导向法两种。由规则导向法制定准则的优点在于比较严密、完备,可操作性强,需要较少的职业判断;缺点是过于具体,难免存在挂一漏万之嫌,易为报表编制者等相关团体所规避,重形式轻实质。原则导向法的优缺点则恰好相反。两种方法下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在会计准则方面,规则导向法下会计准则过于详尽与复杂,而原则导向法下会计准则较为简明扼要。FASB认为现行规则导向法下的会计准则过于详尽和复杂存在需求驱动,其来源于:(1)准则中的原则的例外,常常产生于为平衡决策有用性信息的需求与FASB的实际考虑之间的妥协,包括:①范围例外,如一些例外允许交易和事项本应在一个准则下进行会计处理,却继续按现行的其他准则来处理;②应用例外,一些例外为了获得特定的会计结果;③过渡性例外,一些例外用于减轻会计准则过渡的影响。(2)FASB及其他机构为适用准则所制定的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的数量。会计准则的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某种层次的可比性,该指南也用于处理适用例外的情形以及作为教育的工具。也有人认为对每个问题提供答案的详尽的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在日益增加的诉讼环境中是重要的。详尽的指南不仅为SEC提供了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并且其他人(包括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也需要详尽的指南,因为它限制了SEC和其他机构再次进行职业判断。这些年来,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的制定工作发展迅速,使会计准则的适用变得复杂化了。

在原则导向方法下,对于反映了准则基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的原则,将继续根据概念框架来制定。原则导向方法下制定的准则与现行准则的主要区别是:(1)原则将更广泛地使用,从而提供更少的对原则的例外。较少的例外将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并降低由例外所导致的准则的繁琐和复杂性。FASB承认,作为一个实际问题,不可能完全删除所有的范围例外和过渡性例外。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导向方法将删除所有的应用例外。(2)将减少(从各种来源,而非仅仅从FASB方面)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的应用。FASB认为指南应集中于准则所提出的重要问题上,以增加与准则的目的和精神相一致的职业判断的运用。更少的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对各参与者都有重要意义。FASB需制定足够的指导原则以确认什么情形下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是合适的。其他各准则制定者如紧急问题工作组和美国注协下设的会计准则研究小组将做相应的变化以确保准则发布后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指导原则,以及指南与准则的目的和精神相一致。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需更多地应用职业判断,而SEC、投资者及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须接受应用职业判断的结果。SEC处理问题的能力是原则导向起作用的关键因素。

2、在概念框架方面,现行规则导向法下使用的概念框架存在某些缺陷,原则导向法将要求修改与完善概念框架。在规则导向法下,准则的制定应用了概念框架,但概念框架并未提供解决会计和报告问题所有的必要工具,因为概念框架的某些方面是不完整、内在不一致以及模糊的。原则导向法要求概念框架是完整、内在一致以及明确的。故FASB将立项进行改进概念框架的研究。FASB也在考虑制定类似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的整体性报告框架。报告框架的主要目标是为诸如重要性评估、持续经营评估、职业判断、会计政策、一致性和可比信息的列报之类的有关问题提供指南,也包括对真实与公允观点偏离的说明。

3、在成本和利益方面,由规则导向法转为原则导向法所带来的利益将大于其成本。规则导向法下,会计职业界人士难以跟上职业界的最新进展,会计准则难以使用且颇费成本。原则导向法虽然将导致成本的增加,并可能导致职业判断的滥用,但使准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并且职业判断使用的增加将能更好地反映交易和事项的实质,更少的例外也能增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FASB强调,如果采用原则导向法,则所有参与财务会计和报告程序的各方——而不仅仅是FASB和其他准则制定者——都要发生变化。因此,如果各参与方能作原则导向所要求的变化,则采用原则导向法的利益将大于成本。

三、FAsB和IASB准则的趋同

美国准则制定导向的转变为GAAP与IAS之间的趋同奠定了基础。2002年10月,FASB和IASB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承诺共同制定适用于国内公司和跨国公司财务报告的高质量、可比的会计准则。双方保证尽最大努力:(1)使其现行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充分可比性;(2)协调其未来工作计划以确保所制定的准则具有可比性。

为满足可比性要求,FASB和IASB一致同意将优先考虑:(1)实施短期的趋同合作项目,目的在于消除美国GAAP与IFRS(包括IAS在内)之间大量的个别性差异,反映对某些已确定的特定差异的共同解决方法。FASB和IASB预期在2003年的下半年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处理部分或所有已确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消除,以及双方承诺通过合作项目的后续进程和未来工作计划的协调来消除或减少现存差异,将在国家法律管辖权的范围内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2)通过未来工作计划,也就是说,通过采取双方一致同意的各个独立的重要合作项目,消除IFRS和美国GAAP之间在2005年1月1日仍存在的其他差异。(3)继续进行目前的合作项目。(4)鼓励各自的准则解释机构协调相互间的行动。

FASB主席罗伯特。H.荷兹评论说:“FASB承诺制定世界范围内的高质量的报告准则以支持全球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与IASB在短期趋同项目——同时包括长期问题的合作,将大大提高成功的可能性。我们的协议为通过合作达到我们共同的目标提供了明确的方向。”IASB主席大卫。泰迪爵士说:“这个协议是我们通过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的合作以获得真正的全球会计准则的又一重要步骤。尽管我们意识到未来还会遇到很多挑战,但现在我对能消除国家准则和国际准则之间的主要差异充满信心;通过美国GAAP、IFRS和其他国家准则的趋同,世界资本市场将运用一套投资者能信任的全球会计准则。”

四、美国会计准则变革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将大大加快全球资本市场统一的步伐,并将促使其他国家与地区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认真思考准则国际化问题。可以预见,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转变以及FASB和IASB朝全球会计准则的趋同方向合作将使全球资本市场适用相同的会计准则成为可能。这在会计发展史上将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意义,势必对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产生深远影响。

经济全球化的高级形式是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而资本市场一体化势必要求作为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实现统一。然而在我国,关于会计准则制定是朝国际化还是本土化方向发展还存在一定争议,在理论与实践上尚未得到统一,这将影响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在这一问题上,美国的做法尤其值得借鉴。凭借美国强大的综合国力,FASB一直领导着世界会计潮流的走向。我国加入WT0后,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劳务市场均将陆续开放,与国内大多行业一样,会计业正面临越来越紧迫的国际化要求。会计的国际化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国内会计服务业市场的开放;另一方面则是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在国内会计服务市场的开放问题上,我国已列出了具体的开放时间表。在准则国际化方面,借鉴美国准则变革的经验,我国应进一步朝着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方向迈进。我国会计界高级领导层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去年底于香港召开的第16届世界会计师大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明确表示:我国将“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和完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我们将继续借鉴国际会计准则。除非相关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或明显不切合中国实际,否则,我们将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在全球资本市场有望采用统一的会计规则的前景下,尤其是目前我国已取代美国成为吸收外国投资最高的国家,为增进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有利于国内外投资者作出稳健的经济决策,我们应在照顾到中国具体国情的前提下,加速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个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基本涵盖了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大部分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是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简称IAS-16)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笔者将从固定资产的规范范围、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以及其披露几个方面进行比较,说明我国新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异同。 一、固定资产准则规范范围的比较 IAS-16规范的范围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规范的范围大致相同,即均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固定资产确认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IAS-16中,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定义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形资产:(1)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2)预期能在不只一个的期间内使用。 可以看出,IAS-16中并没有给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年限和价值标准,只是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应超过一个经营周期或会计期间。我国对于固定资产寿命的描述则是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定义不是很严谨。 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基本一致的:(1)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 (一)外购固定资产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在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范围上,我国会计准则与IAS-16基本相同。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IAS-16对延期支付超过正常赊销期限情况做出规定,即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现销价格作为其成本,该项金额与总支付金额之间和差额除符合利息资本化的条件之外,均应视为赊销期内的利息费用。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IAS-16规定,自建资产成本按购置资产成本的确定方法确定或用与所售资产的生产成本一致的方法确认。 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将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之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己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而IAS-16要求不把自建过程中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资源等不正常损失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国际会计准则的作法更利于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防止资源的浪费,并从更真实客观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 (四)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 IAS-16规定,主体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资产,除非交换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四、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比较 (一)折旧 1.折旧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固定资产的每一重要部分都要单独计提折旧,各种组成部分的判断是以各组成部分成本相对于总成本而言是否重大为标准。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国际准则中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其中,单位合计法与我国的工作量法相对应。我国准则中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或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四种。 3.固定资产开始或停止折旧时间 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在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相比之下,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更加精确,有利于实际操作。 (二)期末计量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中,资产的计量以历史成本为主,注重资产的账面价值,期末按成本和可收回金额较低者确认账面价值。 IAS-16要求,主体应选择成本模式或重估价模式作为会计政策,并将其运用于整个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类别。成本模式,是指确认为资产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账面金额应为其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重估价模式,是指确认为资产后,如果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其账面金额应为重估金额,即该资产在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相比之下,我国的固定资产准则更加遵循谨慎性原则,而国际会计准则更侧重于真实性原则。 (三)减值转回处理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商誉以外的资产的减值损失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金额,不应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减值损失的账面金额(初始确认成本减去折旧),而并未限定减值转回不能超过己提减值准备。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比原会计准则更加谨慎,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了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这一规定扩大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减值处理上的差异。 (四)后续支出比较 我国新固定资产准则与IAS-16都要求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当满足“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可以看出,我国新固定资产准则与IAS-16实现了“趋同”。但是,2006年8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征求意见稿)》指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因此,我国新固定资产准则与IAS-16在固定资产的大修费资本化方面仍存在差异。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比较 我国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该规定与改进后的IAS-16的要求基本一致。 六、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主体披露的固定资产的会计信息内容是:(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5)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IAS-16要求,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内容除了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全部内容外,还包括:(1)主体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披露当期或者与其对以后期间产生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2)如果按重估金额列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还应披露有效重估价值相关的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的影响;(3)采用成本模式时,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账面金额相差较大的话,还应披露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公允价值,并鼓励主体披露这些金额等。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IAS-16在信息披露方面比较详尽、全面,我国新固定资产准则要求批露的内容要略少一些,我国会计准则可以参考和借鉴这些内容。 从以上六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除几个实质性差异外,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16已经逐步趋同。对于存在的差异,要分析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吸收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先进的东西,把握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会计标准和银行监管的关系?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二十世纪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项金融创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兴起以来,迅速向全球扩展。由此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2backedSecurities)是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职业的投资银行家创造出许多复杂而富有创新意义的融资结构和高效的载体以满足各类资产、发起人和投资人不断变化的需求。

一、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及运作

资产证券化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最初主要是作为搞活抵押二级市场的手段,但现在人们已将其发展成为沟通传统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有效通道,因此资产证券化本身正处于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中,证券化的范围、载体和方式正在日益扩大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定义,即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以获取资金。”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运作步骤是:⑴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组合或捆绑一系列类似资产形成资产池。这里的资产必须要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资金流。⑵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SPV必须由具有较高资信的独立法人机构担任。⑶以合约方式将发起人组合的金融资产出售给SPV.⑷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是对发行人按时支付ABS证券本息回报风险的评价。信用增级是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以提高ABS交易质量和安全性,从而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⑸SPV以所受让的资产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⑹SPV用取得的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⑺服务者(一般为发起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资产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交付给SPV.⑻SPV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简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将金融资产转让给SPV,由SPV发行债券并收取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偿付债券本息。

二、资产证券化的优点与特点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先进的金融工具,具有以下优点:⑴资产证券化能将那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从而提高了资产流动性和财务适应性。通过证券化,企业不必等应收账款到期就可将其转让,取得所需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从而开辟了融资新渠道,节约了筹资成本。⑵有利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企业可以通过转让非意愿到期的贷款来调节有价证券的合理到期组合,实现健康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以合意的利率取得资金。⑶有利于企业改进资本运营。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诸如利率风险、到期风险等风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⑷资产证券化常常被视为转让,资产不再列入资产负债表,因而提高了企业的杠杆率,尤其是提高了权益报酬率和资产报酬率,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筹资方式。⑸由于信用增加技术的运用,使得信用等级不高的发起人也有机会通过资本市场筹资。

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⑴从会计要素定义方面来看,资产证券化操作对象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预期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均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个会计要素,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披露奠定了基础。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不仅未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作单独的、明确的定义,甚至尚未提及。对资产和负债传统的定义和分类已远远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尤其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在我国推广,必然要将其纳入会计处理的范畴,而要素的定义,是要解决的第一个重要问题。⑵从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方面来看,从理论上讲,对附条件的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分析,应该从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入手。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不但缺少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甚至也不存在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填补初始确认标准和终止确认标准的空白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大势所趋。⑶从会计要素计量方面来看,目前,我国金融工具的基本计量属性仍然是历史成本或修正的历史成本。虽然传统会计准则利用稳健性原则来弥补历史成本的缺陷,但仍不能反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现行价值,也不利于管理者根据融资环境的变化管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⑷从收入确认方面来看,现行准则虽对特殊业务的收入确认做了规定,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还是一片空白。这主要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尚未形成普遍现象。

三、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国际借鉴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应确认为出售还是担保贷款,在国际上经历了两种处理方法。

(一)风险和报酬分析法

1983年FASB发布了SFAS77《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转让者的报告》。该准则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时,应收账款转让应确认为销售:⑴转让的目的旨在出售;⑵满足下列条件:①转让者不再保留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②转让者在追索条款下的责任可合理地估计;③除非依据追索条款,受让者不能要求转让者回购该应收账款。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转让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随着转付债券(CMO)的产生,FASB发布了技术公告TB85—2“CMO会计处理”。TB85—2提出,CMO应当被认为是一项借款而在发生者的财务报表上报告为负债,除非除微不足道的部分以外,相关担保物所有的未来经济利益已不可改变地转移给投资者,并且发行者不可附带被要求按责任进行未来支付。在CMO发行日,若存在以下所有条件,一般表明借款假设已经不成立,相关的担保应从发生者的财务报表上消除,并确认利得或损失:

⑴发行者和其附属公司放弃了抵押担保的未来经济利益:①无论发行者或其附属公司都没有权利和责任以替代担保或通过声明责任以取得担保物;②担保的期望留存收益,即使有,也微乎其微。⑵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不能被要求对责任作任何未来支付“。英国ASB于1994年4月发布了FRS5《报告交易的实质》。在该准则附录D,详细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披露要求。该附录指出,初始人的会计处理有三种:(1)终止确认:将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移除,并不由于签发票据而反映负债,只以单独的项目反映证券化资产减去贷款的净额。(2)联系揭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单独的资产标题内反映从证券化资产中减除的票据发行收益。(3)单独揭示:在资产里反映与证券化资产总额相等的资产等价物,并在贷方披露票据发行收益的相应负债。

确定采用何种方法时需明确两个问题:(1)初始人是否取得证券化资产的利益并暴露于与这些利益相联系的风险之下;(2)初始人是否有归还票据发行收益的负债。当初始人转移了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所有大量报酬和风险并没有偿付票据发行收益责任时,应采用终止确认;当初始人保留了重大的相关报酬和风险但确信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有限,应采用联系揭示方式;其他情况则采用单独揭示。由此可以看出,ABS实际上仍然采用风险和报酬分析法确定会计处理方法。但与FASB早期准则规定不同的是,SFR5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披露。在联系揭示下,应披露以下信息:(1)对证券化资产的描述;(2)期间确认的任何收益或费用的数额;(3)初始人重购资产或转移额外资产给发行人的选择权条款;(4)发行人与初始人之间满足条件的任何利率互换或利率上限协议条款;(5)对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任何初始人从资产取得的已收到非追索数额以外的收益的要求的优先权和数额;(6)发行人的所有权等。在单独揭示方式下,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证券化资产总额。

从以上可以发现,无论是SFAS77、还是TB85—2、FRS5均以风险和报酬法来确定证券化是作为出售还是担保借款。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以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受让者为标准确认是否出售,但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SFAS77和TB85—2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因为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高明的设计者可以设计出复杂的合约,利用法规只重形式不重实质的盲点,造成会计确认界限的模糊,从而达到表外处理的目的。另外,现有准则间也存在不一致。如SFAS77下,转让者即使保留了一些未来经济利益和所有相关风险,也可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为出售。而在TB85—2下,保留任何重大数额的未来利益或任何相关风险都不能确认为出售。另外,TB85—2与SFAS5《或有事项会计》也有冲突之处。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以上问题的存在,要求对现有准则做出改进,以满足日益增多的证券化的需要。1996年,FASB发布了SFAS125《转让、提供金融资产服务及债务清偿会计》,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也采用金融合成法对包括资产证券化以内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从而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化的会计问题。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进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转让者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而不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转让人才失去对转让资产的控制权:⑴转让资产与转让人分离,即转让资产已经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包括发生破产或其它被接收的情况;⑵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如果受让人是合格的特设交易载体,则该机构的收益人可以无条件拥有抵押或再转让该项资产的权利。实际上,满足这项条件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资产的控制权。⑶转让人不再通过以下途径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①签订合约授权并强制转让人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转让资产。②签订合约使得转让人有权回购或赎回在同类市场上不能轻易获得的转让资产。笔者认为,对ABS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为对一项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而更应该注重业务交易的实质。特别是随着各式各样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高明的设计人员可以设计出新的金融工具,在销售金融资产时,将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与金融资产本身相分离。如果会计人员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就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了信息的可靠性。

四、结论

我国资产证券化即将拉开序幕,而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着空白。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势态,考虑到资产证券化涉及众多其他金融工具,为便于实际操作,应专门制订《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选择金融合成分析法,从而使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的监控,使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在我国有章可循。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代写毕业论文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主要是商业银行信贷资源)的效率。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重要金融创新产品之一,已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得到广泛应用。该业务较为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给会计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以顺应此趋势对有关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做出了规定,这将大大影响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推广进程。根据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

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否,虽然不能左右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展,但对其影响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试就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代写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代写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代写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代写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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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39号与银行监管:关系与影响

内容提要:《国际会计准则39号》的实施是当前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该准则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确认、分类、计量以及损益核算的方法,进而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度等审慎银行监管指标的计算和评价产生较大的影响。

本文在讨论《国际会计准则39号》对银行监管影响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部分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的政策反应,并初步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实施该准则的对策。

关键词:公允价值 摊余成本 确认损失 资本充足率 贷款损失准备金 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通常所说的国际会计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制订的国际会计准则(IAS)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其前身就是I ASC)制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其解释公告组成的集合体。迄今为止,IASC和IASB先后发布了40多项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这些准则中,对商业银行影响较大的包括IAS27(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IAS30(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其中IAS39提出的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分类、计量的新概念和新方法对商业银行影响最大。本文主要从银行监管的角度讨论IAS39的问题,首先介绍IAS39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讨论IAS39实施对银行监管的影响,第三部分介绍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对IAS39的反应,最后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实施IAS39存在的问题和目前银行监管当局应重点关注的领域。

一、IAS39的主要内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9年发布了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自2001年8月份开始修改IAS39,并于2003年12月同时公布了IAS39的修订稿和实施IAS39的指导原则。

(一)资产和负债的确认(recogIlition)。

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此规定企业应将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权利和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IAS39规定,判断是否在资产和负债表中,主要依据相关的风险和回报是否已经实质上发生转移。这样,按照传统的方法,银行许多表外项目,如衍生产品、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都要进入表内。

(二)金融资产和负债分类方法和计价原则。与传统按照流动性进行资产分类不同,IAS39按照功能把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持有待售(available for sale assets)、持有到期的投资(held to maturity investments)、贷款和应收款(10an and receivables),其中前两项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后两项以摊余成本计价(amortized cost)。在不考虑资产减值的情况下,摊余成本与历史成本是基本一致的。金融负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前者又划分为交易性或被指定为该类别的非交易性两类,按公允价值计价;后者按摊余成本计价。另外,IAS39规定任何非交易性金融资产都可以被指定为持有待售的资产(full fair value option),体现了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工具交易性、流动性增强的背景下,IAS39推崇公允价值的取向。

(三)公允价值的确定。公允价值是IAS39中一个重要概念。按照IFRS的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和负债清偿的金额。国际会计准则是以成熟市场环境为前提的,很多金融交易是在活跃市场进行的,市场公开报价是确定公允价值的最优依据。因此,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市场的成熟程度和获取价格信息的便捷程度。在缺乏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利用“估价技术”(valuation technique)确定公允价值,如参考类似资产近期交易价格,现金流折现分析(discounted cash flow)及期权定价模型(option pricing model)等。

(四)资产减值的概念和计算方法。IAS39规定,除第一类资产以外,其他各类金融资产均要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若金融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其预计可回收金额,则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IAS39强调的资产减值是指确认损失(incurred losses),即由过去发生的损失事件等客观证据显示该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将出现损失,并且这种损失可以有效估计。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无论可能性多大,都不能进入减值。减值发生的客观证据包括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利息或本金支付的违约和拖欠、贷款人对贷款本息予以减免、债务人可能破产等。对于按摊余成本计价的金融资产,其可回收金额通过按照初始有效利率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来确定。

(五)套期会计的有关规定。所谓套期会计是在同一张损益表中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化导致的损益进行配比与反映。

IAS39规定,如果采用套期会计进行核算必须符合对套期工具指定的条件和规定(包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正式的文档要求以及套期的有效性等)。IAS39规定了可以采取套期会计的三种套期行为,一是公允价值套期,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随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化都直接计入损益。二是现金流套期。被套期项目的现金流随着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首先计入股权,然后转入损益与被套期项目的收益或损失相匹配,以确定套期交易的损益。三是国外主体净投资的套期。其处理方法与现金流套期一致。

二、实施IAS39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欧盟要求自2005年开始所有上市公司应按照IFRS编制财务报告,推动了国际会计准则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国际会计准则使用范围的扩大使得会计标准国际一致性明显增强,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GAAP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过程中更多地使用了市场信息;会计信息对风险的反映也更加全面和敏感,按照传统会计制度,许多表外项目(衍生工具、资产证券化)应纳入表内核算,公允价值能够及时地反映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化。

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是银行监管当局非常关注IAS39的实施对银行财务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首先是公允价值方法与银行资产的相关性。由于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状况的,能够加速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的时间差异和风险变化,与按照历史成本原则比较,其与银行资产负债的价值更为密切。然而对于银行帐户的项目(如持有到期的贷款)来说,历史成本却更为有效和经济。其次是公允价值方法的可信度。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是有充分发达的金融市场,对于政府债券等交易活跃的金融工具,市场能够及时提供有效的信息;而对于其他金融工具,则需借助于各种计量模型和工具才能得到公允价值,这使得公允价值的可信度受到质疑,并且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上人为操纵计量结果。三是增加了银行财务报告的波动性。

与历史成本方法相比,公允价值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市场价格的频繁变化导致财务报告波动性上升,如果银行同时采用混合计量模型(mixed accounting model),即部分工具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其他项目按照历史成本计价,那么财务报告的波动性完全是会计制度所致,由此可能导致市场对银行经济价值的错误判断,除非能向市场提供一些额外的补充信息。

实施IAS39对银行监管的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银行资本计算的影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的变化直接进入损益;按照现金流套期会计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化直接计入股本;银行自身信用风险的变化导致某些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发生损益。各类持有待售金融工具的累计公允价值损益直接计入股本,同时其实际损失却在损益表中确认。这些公允价值的频繁变化,导致了银行留存收益的变化,增加了银行资本的波动性。从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银行的资本,特别是针对银行帐户风险提取的资本应是持久的,只有已经实现的利润才能被认为是资本;尚未实现的利润作为资本是不合格的。虽然1988年资本协议规定附属资本中可以包括银行持有股票而产生的潜在重估储备,但也打了很大的折扣(55%)。事实上有些国家(如英国)监管规定不承认潜在重估储备,以保证银行资本的质量。

(二)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影响。IAS39采用的是确认损失模型来计量贷款损失度,强调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之前要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贷款损失业已发生。虽然IAS39允许银行可以在资产组合和单笔贷款两个层面上计提准备,但这与各国现行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以及普通准备的关系并不明确。这种准备金计提原则与银行监管政策的审慎性(prudential)和前瞻性(forward-looking)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如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显然IAS39的实施使得监管当局评估商业银行审提贷款损失准备审慎性更为困难。

(三)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目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将信贷资产转移到表外来进行的。事实上,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仍承担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的风险,如为保证证券的发行,商业银行一般都对证券化资产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支持。而IAS39规定,资产能否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主要依据相关的风险和回报是否已经实质上发生转移。据此,绝大多数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仍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在资本监管方面得到优惠,提高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四)对交易帐户和银行帐户划分的影响。根据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发布的《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为计算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设立交易帐户以将商业银行交易性业务与传统的银行业务分开。交易帐户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帐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交易帐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市场价格(MTM)计价;而银行帐户中的项目则通常按历史成本计价。IAS39极大地拓宽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工具范围,并且允许持有待售资产与持有到期投资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换,套期会计的采用把衍生金融工具与其对应的基础工具的会计核算集中在一起,使得交易帐户和银行帐户的界限更加模糊,增加了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实施审慎资本监管的难度。

三、国外银行监管当局对IAS39的反应

IAS39的修订和实施对提高商业银行会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该总则与美国GAAP的不断趋同增强了银行信息的国际可比性。这与近年来国际银行监管界为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所做出的种种努力是一致的。但是由于银行监管的出发点保护存款人利益,更强调银行承担风险、吸收损失的能力,与会计制度相比,监管政策则表现得更为审慎。因此巴塞尔委员会以及一些国家银行监管当局对IAS39实施对审慎银行监管可能带来的冲击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一)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关注IAS39的修改和实施,并与IASB保持密切的联系。巴塞尔委员会会计工作小组主席认为,对于会计制度的重大变化与监管政策不同步带来的分歧和挑战,各国监管当局应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发布监管指引、调整会计报告以服从监管的目标、出台单独的监管报表指引,但同时执行多套标准将加重商业银行的负担;监管当局应保持警惕,做好准备并积极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与会计准则的制定者进行建设性的对话;监管当局应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采取审慎的前瞻性的监管标准,并努力使会计制度变革向符合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框架去努力,应在会计报告和监管报告、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在2004年6月、7月、12月发布的三份新闻公报,巴塞尔委员会就国际会计准则39号实施后资本充足率计算问题阐明了基本立场。巴塞尔委员会称,保持现行的监管资本定义不变,不鼓励各国监管当局调整现行的资本监管框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也不会改变现行交易帐户的定义、股本和债务的划分方法等;各国监管当局应将采用现金流套期会计产生的公允价值损益和由于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公允价值损益排除在资本监管之外;鼓励各国监管当局将持有待售工具的未实现损益排除在监管资本之外,但也允许把持有待售股票未实现收益部分地列入附属资本,并且认为将持有待售股票未实现累计损失从核心资本中扣除是合适的;对于按照公允价值模型测算出的银行自用或投资的固定资产潜在收益列入附属资本,各国监管当局应采取审慎的态度;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的处理框架不受会计制度变化的影响,保持不变。

(二)欧盟的观点。欧盟2004年11月19日宣布,自2005年起所有上市公司都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和进行披露,其中全面运用公允价值(full fair value option)和套期会计的部分规定暂不适用,IAS39的其他内容全部适用。欧洲中央银行2004年4月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对公允价值使用对财务报告可信度和可比性、收益波动性的影响表示严重关切,并认为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可能增强亲经济周期效应(pro-cyclicality),不能排除由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变更(从历史成本原则向公允价值原则转轨)引起的银行体系波动的可能性。为消除IAS39的实施对银行资本监管的负面影响,2004年12月欧洲银行监管者委员会(CEBS)发布了“监管资本的审慎过滤器”(prudential fihers for regulatory capital)指引。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将现金流套期引起公允价值储备、由于自身信用状况变化导致的负债公允价值损益排除在资本之外;对于持有待售的股票重估导致的潜在损失从资本中扣除,潜在收益只能部分地计入资本(至少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对属于持有待售的贷款和应收帐款,尚未实现的损益不应计入资本;保持现行的审慎的股本/债务划分方法和交易帐户定义不变。

(三)英国金融服务局的观点。英国金融服务局(FSA)认为,资本充足率计算的起点应该是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从长期来看监管当局应提升会计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的同一性,但由于IFRS的实施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新资本协议的即将实施,同时不能因为实施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而使英国的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短期内FSA维持现行的资本定义不变,而是调整会计报告的内容计算资本充足率。在2004年10月发布的《会计制度变化的意义》(征求意见稿)中,就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FSA提出了三个意见。一是针对现金流套期。对衍生产品公允价值评估产生的已在股本中反映的累计公允价值损益,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二是针对持有待售资产的处理。FSA认为,持有待售的股票可以按公允价值计价,而债务工具应按历史成本或摊余成本计价。三是针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处理。由于银行自身风险状况变化导致的尚未实现的公允价值损益不应计入监管资本。

(四)澳大利亚监管当局的观点。在2004年11月发布的一份文件中,澳大利亚审慎监管署(APRA)全面地分析了IFRS的实施对金融机构的影响。APRA的长远目标是使审慎监管报告标准与会计标准和原则保持一致,因为会计制度为资产、负债、股本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普遍接受的基础。但在某些情况下,APRA的监管框架应与会计标准不同,审慎监管政策是前瞻性的和以风险为本的,其关注的重点是未来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不是对事后结果的检验,更为强调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APRA认为,实施IFRS对澳大利亚接受存款机构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资本工具是否作为合格的资本限制更为严格;二是对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部分项目的要求更为严格并将SPV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对大量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商业银行来说将产生很大影响;三是按照公允价值在表内确认衍生金融工具和全面实施套期会计;四是限制贷款损失一般准备的计提;五是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的改变。APRA明确提出2005年7月1日前金融机构继续按现行的监管标准报告。但APRA将加强与业界的沟通与磋商,对会计标准实施对金融影响进行量化分析,逐步缩小会计标准和监管标准的差距。在最近发布《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中,APRA表示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的计得方法保持不变,但计划将原贷款损失一般准备(general provisions for credit lossec)改为贷款损失一般储备(general reserve for credit losses),提取标准仍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5%,该储备从税后留存利润中提取。在计算资本充值率时该储备从一般资本中扣除,列为高级二级资本(upper tier2 capital),但高级二级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五)新加坡监管当局的观点。在2004年12月份发布的一份监管规章中,新加坡金管局(MAS)对贷款文档管理、贷款分类以及损失准备金计提进行了规范,其中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有关规定与IAS39倡导的确认损失模型明显不同,显示了监管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MAS要求所有银行必须保持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以覆盖全部贷款中所有的内在损失(inherent loss),贷款损失准备应该包括那些已经存在但尚未被确认或不能直接归于某笔贷款或每类贷款的损失。MAS规定,当银行可能(likely)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时,银行就应该对贷款计提专项准备;商业银行的普通准备应能够抵御每一类贷款中的全部内在损失因素(不包括其中单笔贷款损失)。为确保商业银行充足计提贷款损失准备,MAS还规定了专项准备和普通准备的最低计提要求,对于次级、可疑、损失三类贷款分别提取10%、50%和100%的专项准备,计提基础是扣除可实现的抵押品后的部分;商业银行应对全部贷款计提1%普通准备,计提基础是全部贷款扣除专项准备后的部分。

总体上看,发达市场监管当局对IAS39的实施持谨慎乐观的态度,监管当局做出的反映目前主要集中在资本充足率计算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两个方面。监管当局表示,商业银行应收集并报告有关数据,以便进一步评估会计制度变更对银行经营行为乃至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影响,并调整相应的监管政策和规定。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施IAS39存在的问题和监管当局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部分银行已经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会计报告。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施IAS39还存在一些障碍。一是公允价值的运用。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也欠规范,利率和汇率还未完全市场化,运用公允价值缺乏参考标准。目前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的商业银行,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部分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大多是通过外部会计师询价来确定的。二是风险计提准备的差异。目前国内会计制度、税收制度以及监管当局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要求不完全相同,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务政策只允许全部贷款1%的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处理削弱了商业银行自主消化资产风险的能力;而国际会计准则则要求商业银行按现金流折现的方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部分商业银行的实践表明,按现金流折现计算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要高于按贷款五级分类计算的结果,更是远远大于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三是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处理方法差异。国内会计制度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规范目前更多侧重于信息披露,主要要求在表外披露其名义价值和公允价值,在表内没有体现;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形式在表内确认资产和负债,并且把未实现的损益也在当期确认。四是交易类证券的计价和处理。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商业银行在投资日按目的将投资证券分为持有到期、持有待售,并分别按照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国内会计制度则规定按期限的长短,区分长短期投资采取对应的计价方式。五是专业人才、信息系统以及数据欠缺难以支持IAS39的实施。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需求将迫使我国商业银行逐步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监管当局应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协调,尽快解决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待遇问题,为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以及实施IAS39创造前提条件;监管当局应加强与会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增加对商业银行的指导,明确有关证券投资的分类、计价方法,逐步创造条件分步实施IAS39。

由于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制度、会计规定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从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角度出发,监管当局应着力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管理风险的能力。同时保持监管政策的相对独立性是必要的。就资本充足率监管而言,维持现行资本定义不变是现实的选择;针对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问题,目前商业银行应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充足计提,并逐步向按照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计提结果“孰高法”过渡,以反映会计制度的进步并充分体现审慎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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