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考试笔记文章正文

吉林天昱会计师事务所_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去东北财经招生吗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2月03日 07:23 31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吉林天昱会计师事务所_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去东北财经招生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吉林天昱会计师事务所_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去东北财经招生吗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有哪些分所
2.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去东北财经招生吗
3.季丰年收入多少?铁科轨道独立董事
4.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的通信地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有哪些分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管理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原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

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外景(4张)

北京分所(由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原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成)

深圳分所(原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广东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原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分所(原福建闽都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5月加入)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原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5月加入)

武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成立)

北京分所

北京分所由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成。在中注协2007年度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后者排序为第12名,前者排序为第21名。合并成立后的立信北京分所拥有从业人员近1000人,

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近200人,2007年度的业务收入近1.5亿元人民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鼓励事务所走联合发展道路、做大做强的有关精神,2009年,由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兴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新疆宏昌会计师事务所、新疆驰远天合会计师事务所、重庆铂码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立信兴豫会计师事务所分立部分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北京分所与吉林分所合并重组整合而成的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

2007年底,原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在进行合并重组的基础上,成功设立为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其从业人员为80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为45人,2007年度的业务收入近1600万元。

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原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

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初的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10月10日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后更为现名。更名前的2005年业务收入为5600多万元,从业人员230多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98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34人,执业注册税务师74人,以及拥有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土地房地产评估师、管理专家、网络工程师等专业人才。

1993年经中国证监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先后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是广州地区众多会计师事务所中唯一获双重证券业务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1997年11月,经财政部批准,成为永道(后并为普华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联营所。

2005年3月获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会员资格。在境内外设有佛山分所、惠州分所、香港事务所等10个机构。

业务范围包括:会计、审计、评估、税务、管理咨询、IT管理服务(此为本土所特色)。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原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

)1981年7月成立的原南京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财会协(1998)22号文件精神于1998年12月改制,经江苏省财政厅批准,依法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会计中介服务机构。2001年2月经财政部批准加入浩华国际会计公司,成为浩华国际成员所。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去东北财经招生吗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在社会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也日渐重要,尤其是在涉及企业投融资、并购、上市等重大项目中,一些重要的决策甚至需要依赖于专业中介组织出具的意见。如中介组织提供的意见不能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情况,不仅会给因信赖意见而做出决策的企业、个人带来不利后果,甚至是灭顶之灾,也可能导致其自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例如,在一投资纠纷案例中投资者因相信合作方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虚假审计报告而对某项目进行投资,进而导致了巨额损失,要求追究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为他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第三方中介组织,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服务人员,在开展工作中理应依法依规、勤勉尽职,这样既能有效预防其自身的职业风险,也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避免造成客户的损失,进而推动社会交易有序、健康发展。本文以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失而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为视角,在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改进现状的建议。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现状

(一)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因从事业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如下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回避、保密义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形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前述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中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民事权益的种类进行了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相关事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对“利害关系人、不实报告”进行了界定。(《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此外,《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此类诉讼案件应当以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为共同被告,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故意还是过失的过错形式应当分别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案例

1.杨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翔运支行、吉林博大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原告杨某某诉长春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高院判决,永和公司应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因永和公司未履行判决内容,杨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长春中院查明,永和公司已注销,且公司两名股东下落不明,三位被执行人均无执行能力。另查明,2001年5月22日永和公司股东注册公司时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翔运支行(以下简称“翔运支行”)存入注册资金共计人民币80万,而同日吉林博大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大会计师事务所”)给永和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的验资报告。因此,2013年,杨某某以翔运支行、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为永和公司设立时提供了虚假的验资材料有过错,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翔运支行及博大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永和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0万元,而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800万元,与实际情况不符,该报告是虚假报告。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博大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中的《银行询证函》的真实性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询证函上大小写数字不是原有写成,是变造字迹。由此,法院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未尽法定义务、未认真审查,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致使永和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万元。此外,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翔运支行在提供注册资金存款单及《银行询证函》时存在过错,翔运支行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在800万范围内赔偿杨某某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原案件诉讼费等费用。后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判决翔运支行与博大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长春中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经过变造的现金存款单复印件和《银行询证函》,为永和公司作出了注册资金为800万元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未认真审查现金存款单及《银行询证函》的真实性,亦未认真审查公司股东真实的出资数额,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出具的虚假的验资金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二审认定翔运支行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二审法院对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翔运支行承担责任的范围作出了有别于一审法院的认定。因此,二审改判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与翔运支行就杨某某对永和公司及其股东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出具的虚假证明800万元的范围内向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翔运支行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吉林高院再审后认为,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档案中存档的二枚现金存款单均为变造后的复印件,在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中的《银行询证函》也是经过变造形成的。庭审查明,会计师事务所负有对存单进行核实的法定义务,但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履行认真审核义务,如果其进行认真核实,应该发现存单记载存款数额与询证函不一致,从而避免出具失实的验资报告,以上事实足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未尽法定义务、未认真审查,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导致永和公司设立的不法后果,故依法应在虚假验资数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翔运支行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再审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翔运支行存在过错,杨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吉林高院于2014年判决维持二审法院关于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而撤销了翔运支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内容。

2.吉伯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2010年,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成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中公司”)拟转让其分别持有的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铝业”)的股权共计60.87%,华天铝业委托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公司”)对华天铝业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为2010年8月31日。2010年12月,吉伯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伯益公司”)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以人民币2335万元竞买到华天铝业60.87%的股权。吉伯益公司受让前述股权后,委托湖南恒信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事务所”)对华天铝业截至2010年8月31日止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与里程事务所存在差异。2013年1月,吉伯益公司遂以其在股权转让中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将华天公司、成中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调整股权转让合同价格,返还股权转让款。该案件经一审、湖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湖南高院认为吉伯益公司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单方委托恒信事务所作出了审计报告,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仅依据该审计报告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014年6月,吉伯益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将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华天公司与成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几被告连带赔偿吉伯益公司损失人民币1386.49477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吉伯益公司以其单方委托的恒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认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依据不足。吉伯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故其仅依据恒信事务所审计报告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此,判决驳回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吉伯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

湖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吉伯益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在审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及诚信公允的原则,而且在吉伯益公司诉华天公司、成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中已认定,吉伯益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单方委托恒信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因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因此亦不存在侵权行为,吉伯益公司主张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的依据不足。此外,吉伯益公司在竞价、签约与交接阶段并没有对竞拍程序和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诉讼中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报告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也无证据证明华天公司、成中公司以及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有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吉伯益公司主张华天公司、成中公司以及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存在过错,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湖南高院于2016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理当是应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他人的损失与侵权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错。

前述案例1中,三级法院在认定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点上保持一致,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主要对如下情况进行了判断: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存在侵权行为;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未认真审查的过错;因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导致了永和公司设立的不法后果。而案例2中,两审法院因原告吉伯益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吉伯益公司与沃克森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及诚信公允的原则等行为,因此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从而未支持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为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注册会计师是受会计师事务所的指派进行审计活动,履行职务行为。在因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关规定出具不实报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下,侵权行为的直接做出者虽然是该注册会计师,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为会计师事务所。

(三)法律适用因被侵权人的不同、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等有所区别

从《注册会计师法》中的规定可得知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成为被侵权人,而《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中则规定仅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如委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委托人的地位以此决定是否能适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此外,如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导致他人损失的,法院通常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这一规范性文件。前述案例1中法院在判决中适用的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而案例2中法院适用的则是《侵权责任法》《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

(四)过错认定的原则因侵权行为的不同、被侵权人的不同等有所区别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第四条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笔者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过错推定原则应当严格注意其适用条件,如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之诉或被侵权人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非审计业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等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等。不过从前述案例2中也可以看出,目前的司法实践针对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案例2中湖南高院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该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此外,即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需建立在原告就其主张能提出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形式因侵权行为的不同、侵权人过错形式的不同、被侵权人的不同等而有所区别

如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他人损失时,通常是在其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在审计业务中因出具其他不实报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如果过错形式是故意,会计师事务所将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过错形式是过失,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1中,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的便是补充赔偿责任。

三、改进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现状的建议

从前述对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有关规定尚存在需完善之处,而实践中也需要统一此类案件的适用标准。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也需完善其执业行为,这样才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避免给客户造成损失,也能有效预防其自身的执业风险,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状进行改进: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理顺各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情形。如明确在委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之诉时的法律适用依据,是否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及适用的前提条件等,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尽量做到有法可依。

2.准确适用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案件不同的事实情况准确适用规定,对案件事实相同的案件尽量做到适用统一的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3.完善内部制度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对执业行为予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相关规定进行学习,使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

4.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此外,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等原则以及事务所内部的有关制度。

5.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对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应当严守职业操守,予以拒绝。此外,还应当对工作恪尽职守、勤勉尽职,避免过失的出现。

6.注册会计师应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完整妥善保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对有关文件妥善保管,便于纠纷出现后明确划清责任,以预防风险。

季丰年收入多少?铁科轨道独立董事

去。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指的是普华永道、安永、德勤、毕马威四个律师事务所,根据查询普华永道、安永、德勤、毕马威律师事务所的官网可知,这四个事务所每年都会在东北地区的学校进行校招,校招的学校包括吉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学这三所学校。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的通信地址

季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8月出生,吉林大学会计学硕士研究所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司法鉴定人。1992年7月至1992年12月任长春市财政局科员;1993年1月至1995年3月任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吉林公司财务负责人;1995年3月至2001年12月任吉林求实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风险与技术执行合伙人。2020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3-9层

分支机构

上海分所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8、19层

天津分所

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3号康岳大厦七层

辽宁分所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25层

青海分所

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17号

福建分所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294号

河南分所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广场东塔11层

四川分所

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宏达国际广场9楼

山东分所

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A座23层

吉林分所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998号金鼎大厦14层

江苏分所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9楼

山西分所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16号中财大厦九层

陕西分所

公司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大厦A座23层

云南分所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36号云南建工大楼19层

深圳分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701、702、703、705

湖北分所

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3楼

黑龙江分所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7号

青岛分所

公司地址:山东青岛市市北区长安路1号南五楼

浙江分所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80号昆仑大厦1号5楼

广东分所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南塔1007-1008

重庆分所

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3号水星A2座8楼

湖南分所

公司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428号湖南省电力公司二办公楼北楼五楼

新疆分所: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40号汇源酒店11楼

内蒙古分所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19号东达写字楼2711室

广西分所

公司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09号广西投资大厦13楼

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于一九七五年成立,至今已发展成为香港的主要会计师行之一,为香港、国内及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专业化、多元化服务。 中瑞岳华(香港)拥有12名合伙人,300余名员工,年收入超过2亿港元。服务范围包括审计、税务、企业风险管理、企业并购以及企业顾问服务等诸多领域。

中瑞岳华(新加坡)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岳华(新加坡)会计师事务所于二○○九年成立,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RSM新加坡共同出资设立,服务范围包括审计、兼并与收购、税务、企业风险管理、萨班斯法案咨询以及企业顾问服务等诸多领域。

标签: 吉林天昱会计师事务所_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去东北财经招生吗

会计考试笔记Copyright ◎2021 会计考试笔记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3012174号 会计考试笔记全力整理 作者QQ: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