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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_营改增的会计核算有何特殊处理?增值税的申报,凭证管理和营业税有什么区别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1月31日 00:47 38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营改增后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_营改增的会计核算有何特殊处理?增值税的申报,凭证管理和营业税有什么区别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营改增后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_营改增的会计核算有何特殊处理?增值税的申报,凭证管理和营业税有什么区别

1.营改增后应收利息科目包括利息收入和增值税吗
2.营改增的会计核算有何特殊处理?增值税的申报,凭证管理和营业税有什么区别

营改增后应收利息科目包括利息收入和增值税吗

营改增后应收利息科目包括利息收入,不包括增值税。

应收利息是指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这部分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则计入短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不需要单独核算的部分。

应收利息则是指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包括购入债券的价款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不包括企业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取的利息,应通过金融资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应计利息"核算。

它主要包括如下情况:一是企业购入的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在会计结算日,企业按规定所计提的应收款收利息;二是企业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款项中所包含的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是对分期付息债券而言的,不包括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

营改增的会计核算有何特殊处理?增值税的申报,凭证管理和营业税有什么区别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刚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增值税的填报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要满足上述填报要求、做好税负分析和筹划,同时避免大量的重复统计工作量,需要做好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具体明细设置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二、三、四级明细如下表(建立四级明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报要求等)。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业部、工程项目(含购销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建立项目辅助核算,满足不同项目增值税分别预征的要求。

说明:

1、上述对进项税额设置四级明细,其便利性为:有助于分析当期增值税真实税负,特别是当期应交税额较少时,分析当期设备购进、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2、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设置三级明细,便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且便于分析营改增之后产生的税负影响;

3、进项税额转出设置三级明细,可以清晰知道所认证的进项税额取得来源及使用去向,也便于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并准确分析当期税负。

4、设置“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主要便利性:

(1)为了满足营改增之后的新的政策变化:原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便于将转出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转入,之所以不使用进项税额科目,是为了使进项税额发生额与所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保持一致。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填列,余额允许为负。

注:此处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书中没有,是实践中需要、贴近本次营改增、满足新的纳税申报和税负分析的需要,也是笔者自创进项税额转入明显科目的原因:避免重复。

5、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

(二)设置“应交税费——02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下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个为01一般计税,另一个为02简易计税。

1、一般计税是核算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本期应交的增值税;

2、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及已交税费明细。因简易计税应交税费不能用其他的进项税额抵减,故不能在上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核算。本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时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设置“应交税费——03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不能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科目。

之所以未按文件规定转入“进项税额”明细,是为了保证进项税额与当期进项发票的保持一致,否则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会比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多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进项税额转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计算填列。

(四)设置“应交税费——04待抵扣进项税额”及说明

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0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

说明:

1、“未认证”三级明细用于已收到的扣税凭证、但未扫描认证;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认证、但根据规定尚不能用于抵减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2、增设“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便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及时核算本期购进应税服务可扣除项目折抵的销项税额。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本期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该科目余额为尚可用于未来期间的、待抵减销项税额。这样,也可以保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准确

性。

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是当期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需于取得日的12月后才能用于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相关明细科目会计账务处理案例

(一)关于营改增差额征税相关账务处理

例2:某以金融商品短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假定2016年10月期初转让商品收入为848万元、成本为742万元;

11月投资亏损额为106万元,

12月份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004.8万元,金融成本为920万元。

分析

10月:

成本742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742/1.06*6%=42万元,销售为848万元,未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848/1.06*6%=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7,420,000

因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可以确认为本期抵减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借:银行存款8,4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11月投资亏损106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月末负差可以结转至12月,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可以确认的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为(不考虑其他分录):

=106/1.0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12月产生的金融产品转让收益=1004.8-920=84.8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84.8/1.06*6%=4.8万元,即为本期确认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本期不需交增值税,抵减后尚有余额6-4.8=1.2万元,因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故需将此余额核销,计入投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4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12,000

(二)关于期初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上期留抵税额须挂账)会计处理

例3:假如某生产制造企业5月月初留抵税额为100万元,5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当月采购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额500万元;另公司当月对外提供不动产租赁,预收半年租金111万元。

分析

5月份国内产品销售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借:应收账款——**客户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货物劳务1,700,000

产品购进进项税额=500*17%=85万元

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货物劳务850,000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5,850,000

当期营改增销售服务应纳增值税=111/1.11*11%=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110,000

当期不考虑期初留抵税额时,应交增值税为170+11-85=96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96×170/181=90.165746万元,即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可以在本期抵扣90.165746万元,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96-90.165746=5.83425万元

期末还有留抵税额100-90.165746=9.834254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8,342.54

假如下月留抵进项税额全部用于产品销售销项税额扣除,则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额转入98,342.5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注:上述明细分录未通过进项税额,系避免造成进项税额余额虚增。

(三)关于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定该生产制造企业于2016年6月本月购进不动产专用建材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70万元。

借:在建工程10,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不动产)6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0

2017年6月满12个月后,该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工程)680,000

(四)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同时并存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如该生产企业2016年6月将一不动产转让,转让收入为1050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为84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万元。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假如该公司当月产品销售业务应交增值税为50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1050-840)/1.05*5%=10万元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500,000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刚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增值税的填报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要满足上述填报要求、做好税负分析和筹划,同时避免大量的重复统计工作量,需要做好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具体明细设置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二、三、四级明细如下表(建立四级明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报要求等)。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业部、工程项目(含购销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建立项目辅助核算,满足不同项目增值税分别预征的要求。

说明:

1、上述对进项税额设置四级明细,其便利性为:有助于分析当期增值税真实税负,特别是当期应交税额较少时,分析当期设备购进、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2、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设置三级明细,便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且便于分析营改增之后产生的税负影响;

3、进项税额转出设置三级明细,可以清晰知道所认证的进项税额取得来源及使用去向,也便于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并准确分析当期税负。

4、设置“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主要便利性:

(1)为了满足营改增之后的新的政策变化:原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便于将转出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转入,之所以不使用进项税额科目,是为了使进项税额发生额与所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保持一致。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填列,余额允许为负。

注:此处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书中没有,是实践中需要、贴近本次营改增、满足新的纳税申报和税负分析的需要,也是笔者自创进项税额转入明显科目的原因:避免重复。

5、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

(二)设置“应交税费——02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下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个为01一般计税,另一个为02简易计税。

1、一般计税是核算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本期应交的增值税;

2、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及已交税费明细。因简易计税应交税费不能用其他的进项税额抵减,故不能在上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核算。本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时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设置“应交税费——03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不能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科目。

之所以未按文件规定转入“进项税额”明细,是为了保证进项税额与当期进项发票的保持一致,否则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会比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多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进项税额转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计算填列。

(四)设置“应交税费——04待抵扣进项税额”及说明

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0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

说明:

1、“未认证”三级明细用于已收到的扣税凭证、但未扫描认证;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认证、但根据规定尚不能用于抵减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2、增设“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便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及时核算本期购进应税服务可扣除项目折抵的销项税额。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本期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该科目余额为尚可用于未来期间的、待抵减销项税额。这样,也可以保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准确

性。

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是当期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需于取得日的12月后才能用于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相关明细科目会计账务处理案例

(一)关于营改增差额征税相关账务处理

例2:某以金融商品短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假定2016年10月期初转让商品收入为848万元、成本为742万元;

11月投资亏损额为106万元,

12月份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004.8万元,金融成本为920万元。

分析

10月:

成本742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742/1.06*6%=42万元,销售为848万元,未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848/1.06*6%=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7,420,000

因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可以确认为本期抵减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借:银行存款8,4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11月投资亏损106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月末负差可以结转至12月,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可以确认的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为(不考虑其他分录):

=106/1.0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12月产生的金融产品转让收益=1004.8-920=84.8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84.8/1.06*6%=4.8万元,即为本期确认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本期不需交增值税,抵减后尚有余额6-4.8=1.2万元,因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故需将此余额核销,计入投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4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12,000

(二)关于期初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上期留抵税额须挂账)会计处理

例3:假如某生产制造企业5月月初留抵税额为100万元,5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当月采购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额500万元;另公司当月对外提供不动产租赁,预收半年租金111万元。

分析

5月份国内产品销售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借:应收账款——**客户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货物劳务1,700,000

产品购进进项税额=500*17%=85万元

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货物劳务850,000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5,850,000

当期营改增销售服务应纳增值税=111/1.11*11%=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110,000

当期不考虑期初留抵税额时,应交增值税为170+11-85=96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96×170/181=90.165746万元,即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可以在本期抵扣90.165746万元,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96-90.165746=5.83425万元

期末还有留抵税额100-90.165746=9.834254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8,342.54

假如下月留抵进项税额全部用于产品销售销项税额扣除,则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额转入98,342.5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注:上述明细分录未通过进项税额,系避免造成进项税额余额虚增。

(三)关于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定该生产制造企业于2016年6月本月购进不动产专用建材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70万元。

借:在建工程10,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不动产)6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0

2017年6月满12个月后,该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工程)680,000

(四)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同时并存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如该生产企业2016年6月将一不动产转让,转让收入为1050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为84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万元。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假如该公司当月产品销售业务应交增值税为50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1050-840)/1.05*5%=10万元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500,000

营改增7大特殊业务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价款作为销售额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购买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价款作为销售额的,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买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上述会计处理规定参见财会[2012]13号文件,本次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文件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得一票两用,即如果某一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差额确定销售额时的销售额扣除凭证,则该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四、取得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分年抵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应该在应缴税费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在发生上述待抵扣进项税额时,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在以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按项目核算待抵扣进项税额。

五、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1、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应该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分录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对于一般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参考如下:

1.取得处置收入,计提增值税时 :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享受减征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两者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进口货物; 营业税: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等提供的劳务,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

2、两者征收的税务局不同:前者是在国税征收,后者是在地税征收;

3、两者税率(征收率)不同: 增值税:按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及销售额是否达到标准,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前者征收率为3%,后者税率为:17%、13%、0(按销售的货物不同,税率不同); 营业税税率:按不同的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3%-20%不等;

4、前者是价外税,税金在价外,后者是价内税,根据发票上的金额以及税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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