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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14号修订最新版_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有哪些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1月27日 00:51 38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准则14号修订最新版_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准则14号修订最新版_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有哪些

1.财政部发布的2019年四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有哪些
3.新会计准则

财政部发布的2019年四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2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方在权益法下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而产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是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即依次减记未确认投资净损失金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投资方还应当重新复核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根据登记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类型,弥补前期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等投资净损失。

(二)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大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应先按照以上(一)的规定弥补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部分,依次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权益法确认该差额。

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调整。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的有关业务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本解释施行前已处置或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追溯调整。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4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相关固定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金额,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6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6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和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是,下列极其有限的情况除外:

1.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无形资产固有的根本性限制条款(如无形资产的使用时间、使用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数量或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固定的收入总额)的,当该条款为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的固定的收入总额时,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如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合同明确规定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

2.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

企业采用车流量法对高速公路经营权进行摊销的,不属于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无形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各期摊销金额,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摊销方法计提摊销。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根据第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与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系的,是否仅因此就构成了关联方,即证券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关联方披露,以及资产管理计划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证券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有哪些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我国2006年发布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至今已逾十载,财政部首次对收入相关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该准则规范收入确认、计量以及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中华会计网校我将带领大家看一下此准则的修订改进了哪些方面。

 本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四点:

 1.统一收入确认模型,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方法,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更好的解决了"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问题。

 2.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由风险报酬转移变成控制权转移。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此举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解决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能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的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在事务操作中更实用,满足企业收入核算的实际需要,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可靠性。

 新收入准则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实施时间,具体如下: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并允许主体提前采用。因此,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境外市场发行权益证券或债券的境内公司,都须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

 2.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这一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避免该类上市公司境内外报表出现差异。

 3.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两年的准备时间,以总结借鉴境外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经验,确保所有上市公司高质量地执行新准则。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三年的准备时间,以确保准则在该类企业得到平稳有效实施。

 5.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允许其提前执行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如下: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如果收入已经产生,但还未到索取期,未开具发票,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应该确认收入,不管是否开票,发生纳税义务都应该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金。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或《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5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在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在不久前召开的联合国国际会计标准专家工作组第22届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王军称这套体系为“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能够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

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改变了收入确认的理念。初步看来,新准则将对电信、汽车、信息技术和软件、医疗和制药行业以及房地产行业等会产生很大影响;而工业产品、零售、资产管理、建筑业、媒体和其他新兴产业等也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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