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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自产品的会计分录_自产产品捐赠会计分录是什么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1月25日 13:23 40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对外捐赠自产品的会计分录_自产产品捐赠会计分录是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对外捐赠自产品的会计分录_自产产品捐赠会计分录是什么

1.外购商品捐赠会计分录
2.自产产品捐赠会计分录是什么
3.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如何做账务处理?

外购商品捐赠会计分录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对于外购商品捐赠支出,应该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自产产品捐赠会计分录是什么

捐赠自产产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账面成本,公允价值),怎么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税法口径怎么处理,完整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例如:产品账面成本80元,公允价值1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93

贷:库存商品80(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100*0.13)(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

税务口径:

借:营业外支出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1、收入:纳税调增100元;

2、主营业务成本:纳税调增80元;

3、营业外支出:纳税调增2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捐赠自产产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捐赠自产产品是实物捐赠中的一种,对于它的账务处理方法,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如何做账务处理?

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对应的增值税需要按市场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不用确定该项业务的收入,但是需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结转。

具体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财务人员平时处理账务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自产产品涉及的实务问题。以下主要介绍自产产品对外捐赠账务处理的内容,来一起了解吧。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的财务处理

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账面成本,公允价值),怎么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税法口径怎么处理,完整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例如:产品账面成本80元,公允价值1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93

贷:库存商品80(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100*0.13)(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

税务口径:

借:营业外支出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1、收入:纳税调增100元;

2、主营业务成本:纳税调增80元;

3、营业外支出:纳税调增2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自产自用的产品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A公司生产一批机器设备,一部分用于自身办公使用,另一部分用于销售,其中自产自用的那一部分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由于A公司将设备自用于办公的情形,相当于与自身生产货物的内部之间的结转,实际上没有涉及销售行为。另外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所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因此A公司自产自用的那一部分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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