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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_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哪里?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1月24日 00:55 35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深圳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_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哪里?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_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哪里?

1.会计证继续教育常见问题
2.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哪里?
3.会计继续教育能考几次怎么样?

会计证继续教育常见问题

会计证继续教育常见问题汇总

 导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是会计职业人生中的必修课,是督促会计人员提升的助催剂。所有会计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应届毕业生培训网把大家较为关注的会计继续教育问题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问:2011年拿到会计证,现在是2013年了,但是一直没参加继续教育,补学继续教育要如何报名?

 答:学员取得会计证后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2011年取得的会计证要补学2012-2013年度继续教育,其他同理。

2、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采取何种方式?

 答:各地区要求不同,按各地会计继续教育要求参加(在线/线下集中)并通过或不参加考试,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3、问:当年取得初、中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审计》考试通过还需要继续教育吗?

 答:取得初、中级职称或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当年则不需要进行继续教育(通过注册会计师其他专业科目当年也不需要继续教育)。具体以各地政策为准。

  4、问:会计类在校大学生会计证是否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答:会计类专业的'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和毕业当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时去财政局办理审核手续,不然没有继续教育记录。此后每年则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继续教育。具体时间请留意当地财政局。

5、问:会计证年审和继续教育是一回事吗?

 答:继续教育从你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每年都要参加。根据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更换一次,取消年检。

 财政部颁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规定每个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若连续2年未做继续教育,则证书将被冻结。若证书是非有效状态,则不能从事会计工作。继续教育2年内可以补学。若连续4年未做继续教育或证书到达有效期后未换取新证,则证书失效,清理出会计队伍。请大家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会计继续教育。

6、问:持非所在城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参加所在城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吗?

 答:不可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持证人应参加证书管辖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7、问: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将向社会公布。 每年一般是可以补办之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8、问:是否参加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出手续或调入?

 答:只有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才能办理调出、调入手续。

9、问:没有参加2011?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补学吗?

 答:可以补学,可到当地财政局指定的学校。

10、问:哪里可以了解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答:可以通过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网站或应届毕业生培训网了解。

11、问:新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何时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答:从领取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如2015年领证的,要参加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2、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需要学习多少时间?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每学年24学分/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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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哪里?

导读在注册会计师考试结束后,很多考生都拿到了梦寐以求的证书,但是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拿到证书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还需要大家每年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都需要参加,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注册会计师考后继续教育有关情况。

1、根据规定,注册会计师每一年要继续教育,非执业会员每一公历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0学时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

由此,注册会计师也得年年接受继续教育,且管理更为严格。

2、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

3、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

财政部当年指定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不论会计人员当年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训。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生育;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内因出差、学习、挂职锻炼等而离开单位所在地超过6个月的;其他情况。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后,每年都是需要继续教育的,并且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后可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有两年独立审计工作经验后方可申报转为执业注册会计师;

如选择不进入事务所,可先加入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入会后要参加继续教育,才能使资格永久保留,否则,证书5年后作废。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等相关资讯,希望各位考生能够仔细阅读!2020年的注会考试已经全部结束了,成绩预计是在12月中下旬可以查询,最新资讯可以继续关注!

会计继续教育能考几次怎么样?

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楼DEF?

邮编:518009 传真:0755-83515379

服务电话: 83515411、83515438(考试培训)82712551(专业操守部)

83515440、83515415(执业会员服务)83515429(非执业会员服务)

83515412(技术支持) 投诉举报:83515432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深注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成立,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也是行业自律组织。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91年10月30日,1995年4月21日与深圳市社会审计协会联合而成。

深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深注协的日常工作。会员大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检查;

(二)依法制定、修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建立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三)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四)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和其他培训;

(六)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七)与政府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八)?组织业务交流和对外交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会计继续教育网上考试可以考两次吗

各地的会计继续教育网上考试次数是不同的,有的地方是不限制次数,回直到考试通过答为止,有的地方是限制次数的,三次考试不过重新听课,有的是几次考试不过的话,需要重新缴费听课。具体可以看当地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培训要求,也可以登录全国会计继续教育网查询各地会计继续教育政策。

会计继续教育考试有没有时间限制考不过能重考吗能重考几次

有时间限制,能重考,都是很简单的,一次就能过。

各地的会计继续教育网上考试次数是不同的,有的地方是不限制次数,直到考试通过为止,有的地方是限制次数的,三次考试不过重新听课,有的是几次考试不过的话,需要重新缴费听课。具体可以看当地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培训要求,也可以登录全国会计继续教育网查询各地会计继续教育政策。

会计证继续教育有几年没做了,如何能补上,可以通过继续教育的考试补上吗,会不会已经没用了

必须在当年进行培训教育,后续补上无效。

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

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财政部当年指定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不论会计人员当年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训。

(3)会计继续教育能考几次扩展阅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凡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国管局审批。经考核确定相应的培训等级,统一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2、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国管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系统管理,与会计证年检相结合。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由培训单位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经国管局审核确认后,加盖继续教育印章,记入会计证管理档案。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几年一次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也就是说按照目前的规定,之前没有考取任何会计证件,但在今年通过了初级会计考试的同学,本年度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年审从明年开始。对于那些已经持有会计证的同学,因为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会折算为90学分,所以同学们只要在成绩下发后办好相关手续也可以减免本年度的继续教育。此后每年则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继续教育。具体时间请留意当地财政局。

会计继续教育的课程可以自己随便选吗还有考试的时候要选几科啊

选修课程可以直接选择;考试须学满24课时,需要学习二科或三科;

课程分必修和选修的,必修的课程是固定的,按企业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分类。

必修课程完了之后就是考试了,考完是学习选修课程,选修课程是可以自己随便选择,学够24个课时就行了。

考试是按学习的内容来考的。

一般情况是一科不够24课时,需要学习二科或三科才够24课时,也就要考二次或三次。

学习的课时超出24课时是可以的,但是不够24课时,成绩单是打印不出来的。

(5)会计继续教育能考几次扩展阅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又叫会计人员后继教育或在职教育

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

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1、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2、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3、系统的接受与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4、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不再以24小时计算,而改为每年要修够24个学分再计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财会201318号文)具体列出了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关于学分的折算标准。

网上会计继续教育考试3次没过怎么办

会计继续教育考试3次没过,要到区财政局,会计股申请再补考。会计继续教育不应该没考过的,尤其是网上的学习和考试是开放式的。首先,学习的选题是任你选的,应该选自己较了解的,或与实际工作有联系的课程学。其次,模拟考题可以下载或打印的,要先下载、打印做完模拟考题后,再点击开始考试,这样,一般一次性就考过了。需要改进一下学习方法。

会计继续教育限时考试可以考几次

考3次,若第一次考不过可考第二次,不过可考第三次,三次不过需要重买学习卡完成规定课时重考

网上会计继续教育怎么考试

网上会计继续教育不需要考试,学员所选课程学习完毕(考试课程需要考试合格),系统自动累加总课时数,总课时数达到规定的课时数后,系统在查看培训结果中自动标记为“已完成”。同时系统会将该学员归类到“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名单中。

会计继续教育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

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和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8)会计继续教育能考几次扩展阅读:

会计继续教育的特点:

1、在职性,层次性

会计继续教育,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料(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按文化学习、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工作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层次性和差异性来划分。

2、大量性,大规模

中国有1200万会计人员,一个县一般也有一千多名会计人员,要在两三年之内全部轮训一遍,无论是会计人员数还是培训工作量都是大规模性的,是史无前例的。

3、长期性,循环性

会计继续教育是一项长期循环性工作,不但在工作上要循序渐进,循环往复,持之以恒,而且在培训师资、教材、场地、质量、制度及管理,应长计划,短安排,综合配套。

网络—会计继续教育

会计继续教育考试有几次机会

会计继续教育的话,一般在一年之内。教育完了,相关课程就可以了。

深圳会计继续教育一年内能考几次

你咨询下深圳会计进修学院,tel:25595033 25594761

2004-12-16 8:56:02

1、从1996年起,发证机关对会计证的年审为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为下半年,具体报名、考试时间以财政局在报纸上刊登的通告为准。

2、持深圳会计证(含未注册)逢双数年需办理年审,即:2000年、2002年、2004年依次类推,办理年审需参加后续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逾期不年审的会计证作废。

3、后续教育考试报名请到会计进修学院及其各分部。

4、年审时须填写年审表一份,单位意见一栏由单位负责人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供会计证与身份证的原件,到单位所在区的财政局。

深圳会计进修学院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报名时间:即日起

松园教学基地 tel:25595033 2559476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日期:2007-01-04

日期:2007-01-04 作者:

财会[2006]19号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 *** 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 ***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 *** 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 *** 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坚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 *** 总后勤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8年1月23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1998年11月9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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