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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_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1月21日 00:42 38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武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_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武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_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继续教育流程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会计继续教育流程

会计继续教育流程分为面授培训班和网上学习两种方式,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两种方式的具体流程。

面授培训班

到当地财政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学习、考试合格后,会拿到合格证。

网上学习

到当地财政局报名购买学习卡,按卡上指定的网站注册登录学习,学时累计24小时,即可在网站进行网上考试,考试合格后(可以考3次,以考试成绩最高的为准),打印合格证。

考试合格证

带上会计证、合格证再到财政局盖章。

考试预约

有的地方考试需要预约,具体可与当地财政部门咨询沟通为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不需要年审。但要求持证人员从取得会计证的次年起接受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中记录。

二、说明。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取消了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同时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

1、新办法规定,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指出,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3、《规定》列举了继续教育的多种形式并规定了各种形式学分的折算方法。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如:

(1)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5)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等等。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各项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5、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又叫会计人员后继教育,是指对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

参加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属于参加继续教育的对象。

时间和内容要求

根据国家《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每年由财政部确定。

作用

会计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掌握会计新知识,熟悉会计新政策,了解会计改革新动向的最好途径。从2010年开始从业资格证旧证换新证,是否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是决定会计人员换证和年检能否顺利通过的必备条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其他相关知识、其他相关的法规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包括: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委托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3、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自学形式

自学形式包括: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自学形式。

票据法规定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意思表示有缺陷主张票据行为无效: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非善意的票据行为亦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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