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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如何防止会计违规的调查_会计职业道德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哪些抽查,重点检查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1月15日 22:16 36 会计学习小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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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区财政局如何防止会计违规的调查_会计职业道德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哪些抽查,重点检查

1.广东省财政部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规程:广东财政
2.会计职业道德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哪些抽查,重点检查
3.关于开展会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和私设,“小金库”重点检查的通知
4.如何避免与预防会计信息失真
5.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事项主要包括什么?

广东省财政部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规程:广东财政

广东省财政部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规程2009-06-18]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依法开展,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此规程。

第二条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应遵循“准备充分、目标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检查机构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应遵守本规程。

第一章 检查阶段

第一节 检查准备阶段

第四条 检查机构应制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并报领导审批。检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检查目的;

(二) 拟检查行业、单位及其内容、时间、范围;

(三) 检查方式;

(四) 检查费用概算;

(五) 检查组工作时间安排,包括进点前培训、检查、审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具体负责人,即检查组组长。

第五条 检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财政部门组成检查组,或者抽调下级财政部门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加本机构组织的检查。检查中如有特殊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查中有关问题进行审计鉴定。

第六条 采取本规程第五条所列方式组成检查队伍的,应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与财政局签订《委托检查业务协议书》(见附件1)和《抽调财政局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协议书》(见附件2),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协议书》(见附件3)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鉴定协议书》(见附件4),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付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 检查机构应对参加会计信息质量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重点为与被检查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检查工作程序、方法,学习《检查人员工作守则》(见附件5,以下简称《工作守则》)等。

第八条 检查组进点检查前,检查组组长(或指派人员)应向有关部门及受托为被检查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历史、现状、生产经营、运作情况、部门职责分工、内部管理、财务状况、近几年内审和有关部门检查情况,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持保留意见的问题。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制作《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

(三)检查年限;

(四)进点检查时间;

(五)实施检查人员及其负责人;

(六)被检查单位需要准备的表格资料(见附件7、8、

9)。

第十条 《检查通知书》应在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前3日下达,并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文书送达回执》(见附件10)由受达单位签收。

第二节 检查阶段

第十一条 检查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颁布的系列检查规则实施检查,保证检查程序合法。

第十二条 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后应召开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的领导、财务、办公、生产、计划等相关中层负责人以及有关财务人员参加的见面会。会上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递交介绍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说明财政检查的目的、要求、意义;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简要介绍本单位经营状况、运行架构、职能分布、财务核算体系(报表汇总单位,独立设账,独立核算情况)等情况,并要求将介绍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检查组;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签订《会计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1);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检查事务;

(六)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内部网络和显要地方公布《财政检查通告》(见附件12)及《工作守则》,欢迎被检查单位干部职工反映问题及对检查人员进行监督;

(七)收回《检查通知书》中要求填列的表格资料;

(八)要求提供如下资料:检查的账册、人员花名册、所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所有下属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

(九)明确检查时间及工作场所等需被查单位配合的事项。

第十三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内部制度是否全面、完善及其实际执行情况;

(二)被检查单位的货币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情况;

(三)有无应合并报表而未作合并或转移国有资产等情况;

(四)确定、分析被检查单位收入渠道,有无存在取得的收入不按《会计法》的规定在法定财务账上反映;

(五)有无实地观察到的固定资产未在法定账上反映,并追踪其可能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认为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预先制定的检查方案不适合实际工作需要,应向检查组组长反映,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制作《财政检查取证表》予以取证(见附件13,以下简称《取证表》)。填制《取证表》应注意:

(一)取证时,除摘录会计账页和会计科目外,应对可能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全面的叙述,但不作定性。如明确“XX元未做收入处理”而不是定性为“截留收入XX元或少列收入XX元”。

(二)取证时必须做到一事一表,对一个事情包含若干个违规事实应当分别取证,要求详细具体,并复印(应由被

查单位盖章确认与被查单位原件一致)相关辅助证据作为附件。

(三)《取证表》必须经被检查单位财务主管签字确认。

(四)检查小组长应对《取证表》进行复核。

(五)对被检查单位签署“情况不实”的《取证表》必须认真复核,查实有关事实和数字,重新填制《取证表》。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认为已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说明或反映被检查单位事实真相,需对某事项进行查询或向有关人员收集证言、证词,以进一步印证与检查事项有关证据时,应制作《财政检查查询表》(见附件14,以下简称《查询表》)和《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见附件15,以下简称《询问记录单》)。填制《查询表》和《询问记录单》时应注意:

(一)《查询表》不能取代《取证表》,只能作为《取证表》的附件。

(二)《询问记录单》一般只在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比较严重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被检查单位有提供假证等阻挠检查的行为时采用。

第十七条 《取证表》、《查询表》及其他资料的索取应当罗列清单,经检查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指定联系人)签名确认后,由检查小组长统一交被检查单位,

明确被检查单位具体回复时间,并指定检查人员专人负责资料的追索和管理。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10日内向检查机构提交检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报告(见附件16)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

(二)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三)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及初步处理意见;

(四)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检查组及报告日期。

第二章 审理阶段

第一节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查收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

(一)检查报告;

(二)《取证表》、《查询表》、《询问记录单》及证明材料;

(三)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人员笔记本;

(四)其他相关附件。

第二十条 审理机构在正式进行审理之前,应注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搜集。

第二节 出具征求意见函(全面审理阶段)

第二十一条 审理机构应及时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审理,根据报告以及取证材料、工作底稿、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对以下事项进行全面审理:

(一)检查报告是否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出具,对违法违规事项描述是否清楚、完整,违法违规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三)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四)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六)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组提交的资料进行上述审理后,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检查组出具的检查报告及做出的处理处罚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应审理通过;

(二)认为检查组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中止审理,及时通知检查组进行补充修改;

(三)认为有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应中止审理,通知检查组予以说明并核实、补正,必要时经批准另行取证;

(四)认为对有关问题的认定不够准确、拟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适当的,应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五)认为检查工作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应中止审理,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采取必要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理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属于中止审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审理机构与检查组对审理结果持不同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报本机关领导裁决。

第二十五条 全面审理结束后,审理机构应拟写《征求意见函》(见附件17),并将经审理后的检查报告随函附后,报送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以正式公文的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 《征求意见函》及附件应当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违法事实、初步处理意见及被检查单位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的义务等内容。

第三节 下达处理处罚决定(重点复核阶段)

第二十六条 审理机构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及最后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被检查单位无异议且:

1、未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经办人应在收到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草拟《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以下简称《检查结论》),并将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附在《检查结论》之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2、有财政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根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书面依据,对存在异议的事项由专人进行重点复核。复核结束后,经办人按本条(一)规定处理。

(三)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财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财政机关应及时移交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对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年第310号)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1998?4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制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见附件18)。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结论》经领导审批后,财政机关应以正式公文形式下达被检查单位,《检查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见附件19):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四)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五)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作出检查结论的财政机关名称和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财政机关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制作的统一格式(见附件2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财政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会计职业道德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哪些抽查,重点检查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有关单位的积极参与,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自律等综合治理手段。在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的建立尚处探索阶段,需要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实践中不断摸索。

(一)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起组织和推动本地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责任。财政部门可以利用行政管理上的优势,对会计职业道德情况实施必要的行政监管。

1.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对社会各单位执行会计法律制度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不同形式的检查或抽查。通过检查,一方面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是对各单位会计人员执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和检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部经常开展全国性的财经大检查,2001年1月,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又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对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较详细的处理规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行为,同时也一定是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会计人员若存在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还必须接受相应的道德制裁,n-Ip2采取在会计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指令其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暂停从业资格、在行业内部的公开刊物上予以曝光等。法律惩罚和道德惩罚两者是并行不悖、不可替代的,应同时并举。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年检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被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年检即年度检查验证制度。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时审查的内容其中包括持证人员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通过年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此,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结合起来,有利于强化对会计人员行为的约束,强制引导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对那些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道德考核不合格的人,不予通过年检,这样就会使会计人员像重视自己的从业资格一样重视自身的职业道德操守,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的考核检查,财政部门正在考虑建立会计持证人员诚信档案。目前,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实行电子计算机管理,为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年检和其他行政检查工作,将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以及受到的奖惩情况等,输入电子档案,形成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不仅作为财政部门监管会计人员的依据,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开放,从而督促、约束、激励会计人员严格自律,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根据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报考初级资格、中级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应对参加报名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不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记录的,应取消其报名资格。

目前,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评审方式,但有不少地方已开始试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于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是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因此有必要在考试和评审两个方面对其会计职业道德进行检查、考核。一是在考试方面。考虑到职业道德对高级会计师的重要性,有必要增设职业道德的内容,从理论上加深其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理解和认识。二是在评审方面要对申报人的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严格审查。三是规定一些关于职业道德规范的否决条款。比如申报人曾因违法犯罪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不能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将会计职业道德奖惩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聘联系起来,必将使广大会计人员像重视自己专业技术职称一样重视自己的职业道德形象,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

关于开展会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和私设,“小金库”重点检查的通知

《会计法》执法检查由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进行。《会计法》执法检查通常采用以下五种方式,这五种方式同样适用于会计职业道德的监督:

1.全面检查。全面检查是对单位和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各个方面(包括会计职业道德)执法情况的检查。全面检查不是经常性的,也不是临时组织,而是由财政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一般是一年或两年或更长时间一次。

2.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中的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的专项性的检查或抽查。如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情况的检查等。专项检查由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工作的内容和实际运行情况而确定。

3.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是财政部门根据有检举线索或者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的检查。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的会计行为,有权检举。重点检查是一种临时性的检查。

4.定期抽查。定期抽查是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的检查。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确认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另一方面,通过抽查,可以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质量和水平。

5.审计报告抽查。审计报告抽查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的检查。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关键是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信誉,检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情况。

如何避免与预防会计信息失真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旺苍县经开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会计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清理整治“小金库”,维护财经秩序,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监督〔2018〕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严肃财经纪律和私设“小金库”专项检查的通知》(川财监督〔2018〕7号)的要求,结合各单位严肃财经纪律和私设“小金库”自查情况,现将我县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和私设“小金库”重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相关资料准备。

一、重点检查单位、时间

(一)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私设“小金库”情况5个单位: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旺苍县诚鑫会计代理有限公司(只检查会计信息质量)。

(二)财经纪律执行、私设“小金库”情况7个单位:县妇联、县房管局、县政务中心、县教科局、县文广新局、县经开发管委会、县环保局。

(三)重点检查时间:2018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每个单位的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组电话通知。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为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各相关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及私设“小金库”等情况,重大事项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包括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预决算公开等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非税收入,虚列支出、转嫁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滥发工资、奖金、补贴,违规进行资产购置、处置,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会计核算不合规,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财政票据管理、使用不规范、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决算公开情况以及银行账户管理使用不合规等问题。

(二)私设“小金库”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问题。

三、重点检查分组

一组组长:封勇组员:熊丁彭捍东。检查单位:县妇联、县环保局、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教科局

二组组长:周瑞卿组员:刘文昕李俊霖。检查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政务中心、县文广新局。

三组组长:宋明圣组员:杨静冉彩虹。检查单位: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旺苍县诚鑫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四、相关要求

(一)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

(二)检查组要严格遵守检查纪律。

(三)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要做好检查底稿和相关检查资料的收集。

(四)各检查组于2018年11月5日前将检查报告及资料报送财政局(财监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事项主要包括什么?

1、健全法律法规

当健全和完善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有关法规,使财会法规尽可能的全面、配套、具体、及时,并具有可操作性,堵住会计信息失真的漏洞。

2、明确法律责任

明确企业法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约束其财务行为。使经营者自觉的学习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经常的、主动的抓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供可靠的保障。

3、保障权益

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

4、健全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维护单位财产完整无缺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最有效的手段,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和有效实施,可减少会计工作的差错,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5、完善体系

完善会计审计监督体系,建立对国有企业定期审计制度。

6、建设高水平的事务所

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审计、鉴证和监督。要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及一批会计师事务所,他们站在第三者的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能够以超然独立的姿态对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变动发表审计意见。

7、提高素质

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经济全球化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吸取、更新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熟悉政策、精通业务、遵守法纪、清正廉洁的合格专业人才。

同时各个管理层次要投入相当的财力、物力,加大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力度,组织好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促使会计人员不断更新、补充、拓宽业务知识与技能,以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危害

1、会计信息失真成为一些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以权谋私的保护伞,通过做假账,使某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得以蒙混过关。如人为调节收入,造成收入失真;虚列成本,造成成本失实;虚增、虚减利润,虚列投资收益,虚假负债等调节利润指标。

由此助长了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丑恶现象的发生,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

2、导致税收和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目前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很多企业账面盈亏不实,通过造假账、虚增支出、隐瞒利润等手段使账面亏损,逃避国家税收。

3、资产账实不符。如人为调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造成固定资产价值与实际不符;企业存货积压严重,变现能力较差,其账期价值低于市价,会计核算仍按历史成本计价,没有反映变现净值;

开办费,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名不符实等,这些严重违反会计原则的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危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误导投资者与债权人,破坏投资环境等不良后果。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中负责财政管理工作的机构。

包括国务院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各省、自治区财政厅,直辖市财政局,各行政公署财政处,各县、市、自治州、自治县、市辖区财政局,以及各乡、镇财政所,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受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领导,同时在财政业务上受上一级财政部门领导。

扩展资料:

财政部门的职责:

1、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

2、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如指定下令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

3、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主要是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外,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

5、受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要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

6、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包括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

7、监督检查。

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8、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的,还应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办理应诉事项。除此之外,财政部门还将依法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实施或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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