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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见函_上海小贷公司拟立规:融资杠杆上限5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1月12日 22:16 40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见函_上海小贷公司拟立规:融资杠杆上限5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见函_上海小贷公司拟立规:融资杠杆上限5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1.组建一个劳务公司需要哪些程序和资质?
2.上海小贷公司拟立规:融资杠杆上限5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3.会计师事务所发函是什么意思
4.如果成批回函的寄件人姓名不同,但联系电话均相同可能影响询证函回函可靠性吗

组建一个劳务公司需要哪些程序和资质?

根据《公司法》规定,申请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万元,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万元。不管是何种公司,都请先去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 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和他人一起合伙创业,可考虑第一种,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贷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7)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9)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最后就开始营业了。?

1、中国组织待业人员就业和组织劳动力流动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这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过去办职业介绍所、劳动调配站的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2、劳务服务公司的基本职能在于组织和管理社会劳动力,促使劳动者同生产的物质条件相结合,使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能适应生产建设和服务事业的发展和变化,做到有计划地进行社会调节。从这一基本职能出发,还派生出多种具体职能:(1)统筹劳动就业。主要是通过对待业人员的登记管理,有计划地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2)进行就业训练。在统筹规划下,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待业人员学习文化和技术,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技能,结业后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3)组织管理社会机动劳动力。通过各种方式把社会上必需保持的临时工作人员组织起来,有计划地向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用工,或者组成各种专业劳动队承包企事业单位的部分任务。(4)组织经济事业。由公司直接举办集体所有制的生产服务网点,举办耗能少、容纳劳动力多的行业。

3、基层的劳务服务公司有两类:一类是劳动部门举办的市区居民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站);一类是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服务公司)

上海小贷公司拟立规:融资杠杆上限5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2014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七条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十一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发函是什么意思

上海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实际上,这一杠杆比率与银保监会2020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作出非标融资和标准化债券类融资的区分,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倍数。

另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这一数值也与《通知》相同。

不仅如此,在利率、发放贷款等方面,《意见》也同样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分类监管上,在《通知》的基础上,上海市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监管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细则。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

《意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针对《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意见》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 社会 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金融工作部门,并由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监管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区政府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等职责,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除设立、退出试点等重大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区金融工作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鼓励各区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退出

第八条 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结构;(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起人;(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以及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撑业务经营必要的信息系统;(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八)有符合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单个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原则上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企业发起人和自然人发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 社会 声誉和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主要发起人向拟设立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需求、同业状况、公司市场定位、经营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未来3年资产负债和盈利水平预测等;(三)章程草案;(四)组织架构图;(五)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七)发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出资意向和出资能力证明;(八)法律意见书;(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十)发起人承诺书;(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在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减少注册资本;(二)变更股权;(三)跨区变更住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五)合并、分立、退出试点。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名称;(二)增加注册资本;(三)区内变更住所;(四)变更章程;(五)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愿退出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区金融工作部门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退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督。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经向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同业拆借方式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二)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并按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完善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据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和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投诉处理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强对催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还款义务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催收,不得采取以下方式催收债务:(一)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五)以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违规散布他人隐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在合同中载明并由借款人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设立审批文件、营业执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四)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计划,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如实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并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分为年度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年度现场检查,检查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检查期间为上一个年度,原则上在每年二季度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有关小额贷款公司不定期开展。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7(三)检查相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等;(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妨害、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明确的整改和监管意见。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在依法收集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采集相关信息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约谈等方式予以确认和证实。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行业自律组织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督促、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实施自律管理;(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建议和诉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三)督促会员开展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教育,开展纠纷调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调查处理针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五)组织开展会员培训与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流动性困难的;(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的;(五)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同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风险,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责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一)无法取得联系;(二)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三)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四)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一)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二)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三)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在发生风险事件时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毁灭、转移相关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对:刘威

如果成批回函的寄件人姓名不同,但联系电话均相同可能影响询证函回函可靠性吗

会计师事务所发对账函意思是,对账函是收到款项或者财物的证明凭证。

民法典规定,对账函只是收到款项或者财物的证明凭证,不能直接认定为买卖合同,只能作为买卖合同的辅助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忙季号角即将吹响!

小编特意回顾了近几年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案,梳理了回函造假的几种常见迹象,还请各位擦亮慧眼,小心避雷。

函证程序常见风险征兆

1

回函时间高度集中

华泽钴镍案:瑞华所通过传真取得的9家不同单位的询证函回函上所记录时间,最早为2014 年4月17日下午3:44,最晚为同日下午3:49 ,中间间隔仅5分钟。瑞华所未对回函的来源进行核验,未能发现华泽钴镍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以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处罚结果:

没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三名签字注会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

不同供应商/客户的回函由同一快递员揽收

或回函快递单号码接近

九好集团案:利安达所取得的数家供应商回函均由编号为41**98的顺丰快递员取件。利安达所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的疑点,未能发现九好集团虚增收入。处罚结果:

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3

回函寄出地址与发函地址不符

振隆特产案:瑞华所将向销售客户的询证函交由振隆特产的工作人员代发。振隆特产工作人员将询证函替换为新年贺卡寄送外国客户,并把询证函另外邮寄给国外朋友,请其伪造客户签字后将虚假回函寄回瑞华所。瑞华所未对函证保持控制,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的疑点,未能发现振隆特产以虚增出口销售单价方式虚增利润的行为。处罚结果:

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260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4

回函寄件人****相同

天丰节能案:利安达所获取的多份客户回函寄件人姓名不同,但联系电话相同。该联系电话实际为天丰节能销售员工的号码。利安达未对函证保持控制,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的疑点,未能发现天丰节能以虚构虚构客户方式虚增收入的行为。处罚结果:

对利安达所没收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审计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5

回函联系人存在“多重身份”

雅百特案:众华所收到的客户邮件回函显示其联系人具有雅百特国外客户和国内客户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众华所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的疑点,未能发现雅百特通过虚构位于巴基斯坦的木尔坦建设项目来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处罚结果:

对众华所没收业务收入5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并合计处以174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6

回函签章与合同不一致

键桥通讯案:鹏程所对键桥通讯对某对外贸易总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回函客户签章为“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苏丹分公司”,与该笔业务合同签署方不一致。鹏程所未能保持职业怀疑,审慎关注回函信息存在的异常,未执行充分替代程序,仅向键桥通讯进行询问,认为合同签约主体与函证对象在合同履行上是混同的,不影响审计证据的可靠性。鹏程所未能发现该大额海外合同系键桥通讯虚增的业务。处罚结果:

没收国富浩华所键桥通讯2012年度年报审计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对两名签字注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

函证

(征求意见稿)

恰当地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可以为相关认定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同时也是应对舞弊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然而,如果函证程序设计和实施不当,很可能会导致其无效。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恰当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本问题解答旨在针对与函证有关的实务问题,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函证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提示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如何设计和实施不同形式的函证程序、评价函证程序的可靠性以及回函结果时需要关注和考虑哪些事项,以提高函证程序在审计中应对舞弊风险方面的有效性。

一、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将函证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指出,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因此,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认定层次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尽管函证可以针对某些认定提供具有相关性的审计证据,但对于其他一些认定,函证所能提供的审计证据,其相关性程度并不高。例如,针对应收账款余额的可回收性提供的审计证据,比针对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提供的审计证据,相关性较低。

(一)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程序的决策时,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应用指南》第51段的指引,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是否选择函证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

(1)被询证者对函证事项的了解。如果被询证者对所函证的信息具有必要的了解,其提供的回复可靠性更高。

(2)预期被询证者回复询证函的能力或意愿。例如,在下列情况下,被询证者可能不会回复,也可能只是随意回复或可能试图限制对其回复的依赖程度:①被询证者可能不愿承担回复询证函的责任;②被询证者可能认为回复询证函成本太高或消耗太多时间;③被询证者可能对因回复询证函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担心;④被询证者可能以不同币种核算交易;⑤回复询证函不是被询证者日常经营的重要部分。

(3)预期被询证者的客观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第三方函证,在应对舞弊风险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如果被询证者是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则其回复的可靠性会降低。

(二)审计准则中关于对特定项目实施函证程序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分别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应收账款以及存货等账户如何实施函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 关于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2. 关于应收账款的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实务中,表明应收账款函证很可能无效的情况包括:(1)以往审计业务经验表明回函率很低;(2)某些特定行业的客户通常不对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如电信行业的个人客户;(3)被询证者系出于制度的规定不能回函的单位。

3. 关于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的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八条规定,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2)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规定了有关诉讼和索赔的具体审计程序,并规定当评估识别出的诉讼或索赔事项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或者实施的审计程序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重大诉讼或索赔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亲自寄发由管理层编制的询证函,要求外部法律顾问直接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考虑与外部法律顾问沟通相关事项时应遵守该审计准则的专门规定,本问题解答对此不适用。

二、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为使函证程序能有效地实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保总体的完整性,并选择恰当的方法以确定样本规模和选取样本项目。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地设计询证函,并对询证函上的各项资料进行充分核对,注意事项可能包括:1. 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对于银行存款的函证,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保持一致;2. 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3. 是否已将被询证者的单位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询证函中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准确性。可以执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查询工具或系统,或者拨打公共查询电话核实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2)通过被询证者的网站或其他公开网站核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3)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相关合同等文件核对;(4)对于供应商或客户,可以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的对方单位名称、地址进行核对;4. 考虑具体收件人的客观性以及回复函证的能力。可以执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具体收件人的名片或****;致电具体收件人,询问并了解其工作职责;5.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方式(如邮寄地址等)。

三、通过邮寄或跟函方式发出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措施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后,不使用被审计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函(例如,直接在邮局投递)。如果注册会计师使用邮局以外的快递公司寄送询证函,快递人员必须可靠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

(二)通过跟函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跟函的方式(即注册会计师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同下亲自将询证函送至被询证者,在被询证者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将回函带回的方式)能够获取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该方式发送并收回询证函。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要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同,注册会计师需要确保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对函证的实地场所谨慎观察,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四、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函证程序的特殊考虑(一)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函证程序?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函证程序在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已逐步成熟,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函证程序。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函证程序时,电子签名取代了传统纸质询证函方式中的实体签字和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含有可靠电子签名的询证函属于《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一种数据电文。因此,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各函证相关方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电子询证函平台安全可靠,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该方式发送并收回询证函。

(二)使用电子询证函平台存在哪些可能导致电子询证函回函不可靠的风险?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电子函证存在以下可能导致电子询证函回函不可靠的风险:(1)电子询证函平台独立性风险。是指电子询证函平台在形式上或实质上不具备审计所需要的独立性的风险。(2)电子询证函平台信息安全性风险。主要包括:①函证相关方的身份真实性风险;②电子询证函平台的操作风险,如操作电子函证核心业务(如回函)的人员未经适当的授权;③电子询证函平台信息传输安全性风险,如发函和回函信息可能被拦截、修改、删除和泄露等风险;④电子询证函平台记录函证控制过程的完整性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如何评估电子询证函平台的安全可靠性?电子询证函平台运营商通常会聘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颁发信息安全等级证书,并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如信息系统方面的专业人员)对电子询证函平台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需要实施的评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评价电子询证函平台聘请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和专业人员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并记录相关评估过程、取得的证据和得出的结论。(2)取得电子询证函平台聘请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证书和专业人员出具的鉴证报告等由电子询证函平台定期公开发布的信息,了解电子询证函平台及其所有者和运营商的组织架构、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处罚、是否存在涉诉信息等与电子询证函平台的独立性、技术胜任能力等方面相关的信息,评价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收发电子询证函是否可靠。同时,记录其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测评报告和专业人员出具的鉴证报告来合理评估电子询证函平台相关可靠性的过程、获取的证据及得出的结论。(3)了解电子询证函平台聘请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和专业人员测试的范围、实施的程序以及程序涵盖期间和自实施程序以来的时间间隔,评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工作是否支持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函证程序的可靠性。评价电子询证函平台可靠性的程序通常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实施,而无需由单个审计项目组来实施。

(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如何记录电子回函结果以及发出和收回函证的过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要求注册会计师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完成函证程序后,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工作底稿:(1)回函结论;(2)发函信息:包括被审计单位授权注册会计师发函的信息,例如被审计单位的电子签名信息和授权函证的IP地址或其他能够证明电子地址或身份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发函的IP地址或其他能够证明电子地址或身份的信息,实务中,该信息也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函证中心获取并记录。(3)回函信息:被询证者和授权经办人(如适用)的电子签名信息、回函的IP地址或其他能够证明电子地址或身份的信息;(4)函证过程信息: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和被询证者在电子询证函平台操作的具体时间、回函经办人(如适用)、意见反馈等信息(如适用)。

(五)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收到的电子询证函回函通常与纸质询证函回函在形式上有哪些不同?

(1)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收到的电子询证函回函通常会保存与函证相关的以下信息:①回函结论;②发函信息;③回函信息;④函证过程信息。

(2)由于通过电子询证函平台实施函证的过程中广泛运用了电子签名,电子询证函回函不必像纸质询证函一样再额外要求加盖函证各方的实体章、相关经办人手写签名或者加盖骑缝章等。

五、通过直接访问被询证者网站获取的审计证据效力如何?

答:实务中,被询证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等)通过公开渠道(如官方网站、特定服务器等)公布电子询证方式,为其相关方(如注册会计师、供应商、客户)提供相关询证信息。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被询证者直接提供的信息(如网址、服务器地址、用户名、登录密码等)登录被询证者官方或指定网站(或服务器等)直接查询询证信息,符合实施电子函证的要求。

如果被审计单位将其在被询证者(如银行、证券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等)的账户名或用户名、登录密码等信息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由注册会计师直接登录查询,不符合函证的要求,而属于检查程序,通过上述检查程序获取的信息可以作为一种审计证据,但该审计证据在可靠性和说服力方面通常低于通过函证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直接访问被询证者网站的方式所能查询的信息本身可能不完整,除了评估通过直接访问被询证者网站的方式所获取的信息的可靠性外,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评估通过直接访问被询证者网站的方式所获取的信息的完整性,并考虑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被询证项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例如,对于银行询证函,在有些情况下上述信息只包括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信息,而没有包括贷款、抵押、担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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