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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5号套期会计_在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哪些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1月10日 22:05 28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企业会计准则25号套期会计_在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哪些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企业会计准则25号套期会计_在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哪些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1.25
2.在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哪些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3.简述《金融工具》准则包含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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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在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哪些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前言

第一章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概述

第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三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四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五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六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七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八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九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十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十一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十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三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十四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十五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十六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七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十八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十九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二十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二十一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二十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二十三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十四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第二十五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二十六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二十七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二十八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二十九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三十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和差错更正

第三十一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日后事项

第三十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告

第三十三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四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十六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第三十七章 企业会计准则35号——分部报告

第三十八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十九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四十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简述《金融工具》准则包含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一、《企业会计准则》含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03号投资性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0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05号生物资产

新会计准则06号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0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08号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0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新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

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5建造合同

新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 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 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 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新会计准则01号 存货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性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简述《金融工具》准则包含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金融资产有: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不包含在本准则中: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分为2种:1、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等等);2、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期权,期货等等)。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的关系就是金融资产属于金融工具的一种。

我不是学经济的,该回答可能有不对之处,请谅解。

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区别

1、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在现实生活中,交易行为无孔不入,因此,各种资产之间经常会出现相互间的转换,当然,转换目的在于提高其拥有资产的相对价值。

2、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不同形式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金融风险。金融工具分为2大类:现金类和衍生类。现金类分为证券类和其他现金类(如贷款,存款)。衍生类分为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和柜台(OTC)金融衍生品。另外,也可以根据财产型别分为债务型和所有权型。

金融工具就是金融资产 这句话对?

不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同时形成另一个单位金融负债或者权益工具的合同。可知,金融工具是一个合同,而金融资产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交易结果。

衍生金融资产是不是是指衍生金融工具? 非衍生金融资产是不是指非衍生金融工具?

简单,我通俗给你讲 非衍生的,那就是基础的,比如固定存款,债权,股票,外汇什么的,这都是实打实的,其价格变动依赖于你怎么交易他,别人怎么交易他,他的价格都是他自身的价格 衍生的,那就是在基础的这些东西的价格上,派生出来的,比如期货,期权,互换什么的,这些东西的价格不是依赖于自身,而是依赖于他们代表的基础品,比如债权期货,他代表的就是债权的价格(跟我上面说的一比较你就看出差别了吧),只不过这些衍生工具的交易规则与基础品不同,从而能衍生出各种其他的功能,更易于投资。 最后举例总结,你持有股票,就是非衍生资产,你持有股指期货,就是衍生资产,你持有国债,就是非衍生资产,你持有国债期货,就是衍生资产 不懂再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金融工具吗

属于;

金融工具定义在会计上的主要用途在于确定“会计确认”的时点,也就是说,所有纳入金融工具范围经济活动,都采用合同生效日作为会计确认的时点;

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货、黄金、外汇、保单等也叫金融产品、金融资产、有价证券。

金融工具中包括了金融资产,从而推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金融工具。

3. 金融活动、金融资产、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之间的区别

金融活动是具体的相关娱乐或者产品活动包括线上线下。 资产呢属于金融相关的人、物品、财富。产品等。 金融产品基本都是根据 金融、周期所命名的产品名称,金融工具基本都是指一些软体之类的

什么叫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简单的说,就是按照这个准则,不再确认金融资产,更通俗的说,这项金融资产和您没关系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第二十五条,我们可以看到如下资讯: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用大白话解释如下:

(一)不能从这项金融资产上赚钱了。比如本来你有某项债券,各种原因,利息再也收不到了,那就终止确认;

(二)资产转移了,无论是卖出了也好,还是由于各种变化,转换成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资产类别也罢,总而言之,这项资产已经不再以金融资产的方式计入财务报表了。

当然,由于终止确认了,所以当然要从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账户中转销了。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有哪些变化

新旧对比

新准则一共有9章82条,相较旧准则篇幅有所增加,主要变化是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分类、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特殊金融工具的定义,并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做了区分,增加了收益和库藏股相关列报与披露;明确了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互抵消的条件;丰富了报表披露的具体内容,例如增加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利润表相关资讯的披露、重大汇率风险敞口分币种分析以及有关复合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资讯等。

新准则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互相抵销的标准。在旧准则中,我国对于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抵销还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旧准则没有说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目标,没有界定什么是抵销,什么是抵销权,这种抵销权是无条件抵销还是有条件抵销等。由于旧准则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必然会对会计实务的操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增加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难度。在新准则中增加了抵销权的定义,还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5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的情形。这种做法在当前我国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较简单且交易较少的情况下是适用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比重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将会不断增加,以列举的方法仅仅规范的是在原有环境下可能出现的情形,一旦出现新的情形,则难以应对。个人认为,我们需要对这些概念有明确的界定,从而为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指引和规范,避免陷入对准则持续“打补丁”的过程中。

中外对比

新准则的实质内容和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对列示和披露部分,分别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IAS32)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7)作出比较后,主要有以下差异:

(一)准则的命名。我国新准则以金融工具列报命名,规范了金融工具列示和披露两方面的内容,国际会计准则用两个准则IAS32:金融工具列报和IFRS7:金融工具披露分别规范。我国金融工具的列报,是更广泛的概念,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的披露。列示只在财务报表内反映,披露是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解释说明。国际准则中的列报与我们的列示含义相同。

(二)不涉及事项。我国新准则不涉及以下六个方面的事项:1.长期股权投资;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3.职工薪酬;4.股利支付;5.债务重组;6.保险合同。国际会计准则不涉及五个方面的事项:1.子公司、联营、合营中的权益;2.雇员福利计划中的雇主权利和义务;3.保险合同;4.企业合并;5.股份支付。我国准则规范的范围相对国际准则来说,范围较窄,除国际准则不涉及的事项外,还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专案。

新准则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例如全面采用公允价值,披露风险等。这对我国融入全球经济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准则的颁布只是起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准则,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尽快颁布解释公告或执行指南。就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而言,笔者认为应该采用以详细的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尽管现在的准则很全面,但可操作性不够强,特别是公允价值的大范围采用,对会计人员专业判断要求较高,对整个社会环境的要求也较高。我国应该尽快颁布解释公告或执行指南等,以指导实务中的具体操作。

(二)健全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新准则要求披露较为详尽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数量资讯等,实际操作中将有较大难度。因为这不仅涉及系统改造,而且涉及整个企业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变。目前,我国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除了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其他企业很少专门建立风险管理流程。因此,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是新准则实施的有效保障。

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到底是什么关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同时形成另一个单位的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合同。从这个角度来讲,金融资产是金融工具这一合同对合同一方的结果。此处要注意,我们日常的会计核算的一个前提基础是会计主体,通常一个企业是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所以在会计核算上有意义的是金融资产。正因如此,22号准则才在开始给出了一个金融工具的定义后,几乎所有的规范都围绕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展开。

金融工具定义在会计上的主要用途在于确定“会计确认”的时点,也就是说,所有纳入金融工具范围经济活动,都采用合同生效日作为会计确认的时点(对比存货等资产的确认时点,你就可以很明确的看到金融工具确认时点的特殊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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