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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收入会计准则_财政部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有多少项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1月06日 00:56 34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2017年收入会计准则_财政部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有多少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2017年收入会计准则_财政部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有多少项

1.会计准则有几个
2.财政部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有多少项
3.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论文

会计准则有几个

会计准则有两个,一个基准准则,一个具体准则。

基本准则

财政部令第76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财政部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有多少项

敲黑板:下述专家提示,我来回读了好几遍,很有收获。建议大家对总额法、净额法有需要加深理解的,来回至少阅读三遍以上。

专家提示第31号——关于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若干思考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但随着新兴行业和新业务模式的涌现,如委托加工业务、大宗商品贸易等业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成为会计审计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因此,本提示通过探讨其识别过程中应关注的若干问题,作为注册会计师分析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合理性、合规性的参考。

一、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对上述原则作出了全面的表述:“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因此,“控制权”是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代理人的主要判断依据。

二、控制权的评估

新收入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范了控制权的定义,即“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新收入准则第十三条中还规定了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判断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应当考虑的迹象,包括: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又在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时,对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作出表述,包括: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判断标准。

为便于准则实施,实务中一般参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三个迹象来判断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这三个迹象是: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但是,须注意对商品“控制权”的判断才是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决定因素,上述的三种迹象只是辅助手段,不能代替、凌驾于控制权判断之上。

一方面在运用上述三种迹象进行辅助判断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过于依赖合同条款的字面约定。另一方面对于上述三种迹象的分析需要综合考虑,不可过分强调其中某一迹象的决定性影响或作用(事实上没有一个迹象对判断结果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同时,若在同一案例中,如果单独考虑不同的迹象,得出的结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则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例如,对于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由于商品价格相对透明,渠道的可替代性较强,贸易企业能够加价的空间不高,此时通常可以认为“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和“承担存货风险”的权重要大于“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身份的判断是商品转让前控制权的判断,而不同行业或不同业务模式,对于控制权的判断方法也各有差异。因此,仅针对合同条款本身进行分析,可能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更多关注公司的实际交易模式、商业目的、交易定价机制;每笔具体交易的发起、签约、执行流程;双方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收益具体如何执行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特别应关注以下三方面:

1.了解交易产生的背景,判断交易的必要性。通过了解交易的目的、背景,从正常经营管理的角度分析交易逻辑是否成立。我们应初步判断被审计单位开展交易的必要性及可持续性,尤其是突然出现的业务收入占整体收入比重较高,或陌生或非专业领域的贸易行为。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管理层是否存在考核的异常压力;被审计单位是否为交易配置了合理的资源,所配置的资源是否能够支撑业务的正常开展。

2.对业务进行分析,判断交易的合理性。在审计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贸易行为,包括:被审计单位业务与其主业的相关性;业务收入、成本及毛利率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交易的上下游是否存在异常;签署的业务合同关键信息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抽屉协议等。

3.关注物权转移方式,评估交易风险、报酬的享有和承担情况。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仓库单据、物流以及验收等记录,评估被审计单位是否取得对存货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货物使用并获取经济利益,在判断时,应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承担与该存货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实物毁损灭失、滞销积压、品质瑕疵等风险和收益,被审计单位是否有实际能力将向供应商采购的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等。

三、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1.融资性贸易

证监会和国资委等监管机构近年来对“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人为做大经营规模,对无交易实质的‘空转’贸易以及变相融资行为确认收入”问题的关注程度较高。

融资性贸易实际是以商贸购销活动之名,行资金融通借贷之实的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

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既定、特定的利益关系;

三是贸易标的由交易对手实质性控制,报告主体仅有流转形式上的货权;

四是报告主体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因此,实务中注册会计师须把握商贸业务的实质,以业务相关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上下游关联关系以及资金流、实物流的走向和脉络为重点,对照融资性贸易的本质特征,甄别认定业务属性,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恰当使用总额法或净额法,恰当反映其业务模式以及其在该业务中承担和享有风险与报酬、权利与义务的情况。

2.全额开具了发票和承担信用风险能否作为总额法确认收入的理由

实务中,被审计单位经常以全额开具了发票,并且存在资金损失风险,作为总额法确认收入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

一方面,新收入准则并未将“承担信用风险”作为判断是否应采用总额法的考虑因素。信用风险的影响应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不属于收入准则的规范范围。资金损失风险是信用风险,不应作为采用总额法的直接依据。

另一方面,不应因全额开具了发票而认为按照收入总额确认收入,税务开票以货物流转为依据,但不代表被审计单位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被审计单位应以是否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为基础进行判断。

同时,税务稽查中常发现开具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即没有实际物流与发票流对应,部分税务部门可能认定该交易行为属于“空转”贸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说明:“(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在全额开具发票、但不满足总额确认收入的情形下,注册会计师还应从交易的商业实质来判断并关注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论文

基本准则1个,具体准则41个,明细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6、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0、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1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1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0、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2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2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27、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28、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9、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30、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3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3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3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35、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36、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3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38、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

3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0、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新增)

41、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新增)

42、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新增)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随着企业业态模式不断更新,旧收入会计准已经无法囊括新业态模式的收入确认类型,因此我国财政部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科目、会计计量、特定交易事项都重新做了调整,以此来规范企业收入确认方式,提高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增强合同管理意识,保证纳税筹划的合规性。本文围绕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的影响进行了深入探析,从新收入会计准则的重要变革入手,分析新旧收入准则下的会税差异,继而提出企业适应新收入准则变革的有效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流程,即五步法:第一步,对合同双方的法律约束力进行识别,合同应当具备商业实质,并且商品转让所有权的对价可能被收回;第二步,则对合同双方的各项履约义务进行识别,并对履约时点进行确认;第三步,对交易价格进行确定,依据为预期收回的对价,但要注意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可变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第四步,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比进行分摊;第五步,在履约义务对收入进行确认,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控制权转移时进行收入确认。“五步法”让收入确认流程更加规范和清晰,更方便财务人员进行实务操作。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重要变革

 1、收入确认适用范围更广泛

 在旧收入会计准则中只对四类交易收入进行会计确认,即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以及资产让渡收入,且会计计量、会计科目、财会报表标准都各有不同,针对性与局限性明显。但是,随着各行各业经济交融,使经济业务逐渐复杂,像建造合同就被广泛应用于多种经济业务中,因此收入确认的条件、计量、报表编制等与其他类收入差异越来越小,使得收入确认越来越不规范。新收入准则根据此现实问题,规定取消分类限制,统一用合同收入为会计确认标准。

 2、收入确认标准更客观

 旧收入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依据是基于商品所有权风险与报酬是否发生转移来判断的,但是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往来中,风险报酬的转移判断难度逐渐加大,且主观性较强,主要因为大多都要依赖财务人员的经验判断,且每个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结果都有较大差异。而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判断依据规定为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也就是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标的物的支配权是否发生转移,控制权转移在实际经济交易中可以根据商务程序、合同文件、法律手续等进行清晰确定,因此更加客观,更易操作[1]。

 3、对非货币性交易资产的影响

 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新收入准则将用存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纳入了适用范围中,财政部也相继发布了会计准则的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符合非货币资产定义并且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即可以进行收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收入确认。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则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①当换入资产满足确认条件,而换出资产不满足时,则将换出资产的履约义务视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②当换入资产不满足条件而换出资产满足时,则需要在确认换入资产时将换入资产的权利视为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被准确计量时,计量基础应以换入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准。

 二、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确认原则不同。

 虽然新收入准则规定了应当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税法依然与旧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几乎相同,只是没有将“相关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纳入其中,忽视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突出了税法的强制性和刚性,保证了财政税收的足额。如果商品是一次性转移所有权,则不会产生收入确认下的会税差异。但如果是特定条件下的商品销售,则会产生较大的'会税差异。新收入准则下,本期会计利润可能增加,并且会大于应纳税所得额。

 (2)时段与时点确认不同。

 税法规定收入确认一般为某个时点,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的劳务提供才能够根据时段进行确认,而新收入准则主要是根据履约义务情况进行选择,主要以时段为普遍交易的确认依据。比如,客户对履约期间的商品有控制权,在新准则中对收入计量方法有产出法和投入法,而税法则当规定采取完工进度法,就会存在会税差异。

 2、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科目新增了不少,例如:增加了“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而且科目核算内容也发生了改变。比如,在旧收入准则下,“合同负债”科目原本是“预收账款”科目,主要是对已收回对价后的履约义务进行核算,而“合同负债”科目只需要明确企业是否可能收回对价即可[2]。新收入准则让会计科目更加充实,同时会计核算结果也更加精确和可靠。但也加大了会计工作量和难度,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

 3、对财务管理系统的影响

 新时期企业业务合同文件纷繁复杂,收入确认和税务筹划等方面的难度也会逐渐加大,但是相反,财务管理系统却仍待改进,以此来保证合同信息和原始会计信息的真实度和可靠度。此外,还要实时监控合同履约期间的潜在风险因素,以此来准确进行收入确认和纳税筹划,降低涉税风险,减小会税差异。

 4、对财务人员的影响

 新收入确认准则对财务人员收入确认的要求更高,如有效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税务筹划等。合同管理意识不强,无法清晰与准确地帮助企业进行收入确认的整体筹划。同时,财务人员还要积极完成管理会计职能转型,加强业财融合,提高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度。

 三、企业适应新收入准则的策略探讨

 1、健全合同专项管理制度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履约期间的收入确认规范性需要建立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的基础上,合同专项管理制度中要明确会计监督管理职责,对合同履约进度进行实时掌控,从而尽可能地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在交易价格确认环节,需要委派专业素质高的财务人员进行跟踪,对交易价格共同确认。对于交易价格的结算方式,需要根据客户的支付能力和意愿进行选择。对于合同履约进程需要委派专人进行跟踪负责,会计人员要实时了解履约情况,并对各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会计处理。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合同整体履行情况编制相关统计表,包括合同基本信息、交易价格、单项履约义务、时段或者时点确认、税务处理等[3]。在期末时,需要财务人员与合同管理人员共同对履约进度进行核实,并且做出合理的纳税调整,降低纳税成本,减小会税差异。

 2、改进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当前,企业应当积极引入大智移云信息技术,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应对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的高要求。借助大数据技术对复杂大量的合同会计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与评价,对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完成绩效评估、财务管理以及经济预测等工作。同时,新收入准则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和及时应对,从而提高会计估计结果的弹性。企业可以改进ERP系统功能,搭建业财一体化的共享信息平台,从而对收入确认准则流程进行标准化、自动化和规范化的操作。此外,还要加强内部控制,避免会计信息失真,进行科学的会计分析和估计,提高财务报表的参考价值。

 3、优化纳税筹划方案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当提高履行纳税义务的及时性,即应税收入或者损失的及时确认和缴纳,因此需要对税法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准确比较,从而及时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减小会税差异,保障纳税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于计税依据进行准确计量,可以保障足额纳税缴纳,也可以避免多缴,提倡足额纳税。因此,企业在既定税率下,应当对计税依据进行准确计量,根据税法要求来合理调整会计收入,从而有效保障纳税义务和权益。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小组,加强对税法和新收入准则的学习,提高合理纳税筹划水平。

 4、优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企业需要推进财务人员的管理职能转型,通过建立培训—考核—激励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加深对新收入准则、会计准则、税法、政策等了解和灵活应用。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约完成,要实现全过程的跟踪筹划,保证企业的纳税利益和经济效益。

 四、结语

 因为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会税处理依循的是“财税分离”原则,因此会导致企业在新收入准则调整以后会税差异越来越大,而会税调整不同步、不准确,就会加大涉税风险,不论是给企业还是国家纳税权益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如何尽快适应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和纳税计量的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涉税风险,是现代化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五、参考文献

 [1]薛行生.对新收入准则和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及协调的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20(5):100-101.

 [2]杜永奎,王晶.新收入准则下会税差异分析及风险规避[J].财会月刊,2019(21):47-52.

 [3]张浩华,邓如建.关于新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一些思考[J].金融经济,2019(6):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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