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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提意偷逃税款_偷税漏税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会计考试笔记 2024年01月02日 13:14 33 会计学习小能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提意偷逃税款_偷税漏税要负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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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提意偷逃税款_偷税漏税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会计帮助偷税漏税会处罚吗?
2.偷税漏税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会计帮助偷税漏税会处罚吗?

会计帮助偷税漏税会处罚吗?

会处罚。分以下情况:

1根据本条及刑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1)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

(2)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二、自然人

自然人并处罚:金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三、对单位

(1) 对单位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2)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3)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2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漏税会计怎么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漏税税务局会怎么处罚会计啊?

好象应该处罚企业***吧.有会计什么事啊

偷税漏税的处罚

首先第一,是不是办过税务登记证,若未办,那么有没有税务部门要求申报纳税,若也没有,那么就不够成偷税。税务部分只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百分之五上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若不具备上面的条件就构成偷税,税务部门的处罚是一样的,同时达到偷税罪标准的税务部门会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罚金并判刑。

“头大尾小”属于发票违法行为,但是发票违法行为的背后是隐瞒收入,这就是典型的偷税行为啦。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处,除了补税、补缴滞纳金之外,最高可处少缴的税款五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增值税条例》计算增值税,按《税收征管法》加收滞纳税金,每天万分之五,并处以偷税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达到追究刑事条件的,交公安机关侦查后,负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 是处罚企业还是会计

一般是处罚企业,因为一般公司的报表都有法人签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什么是偷税漏税,如果偷税漏税会如何判刑与处罚?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由于“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此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刑法》原第201条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但管辖的具体行为和案件范围与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以下我们就以逃税罪为例进行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对偷税漏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偷税漏税罪怎么处罚问题的解答。可见,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偷税漏税罪,因此,对于偷税漏税行为还要根据具体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同时,由于偷税违法犯罪案件涉及经济、税收、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案件定性、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较为复杂。因此,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和辩护。

一般的处罚都是偷逃税款的0.5至5倍。另外还有滞纳金,自偷逃税款之日起,按万分之5加收滞纳金。

相关点:

1、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2、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

3、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4、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专案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相同和区别 :

1、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2、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3、漏税是一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

偷税漏税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老板指使会计做假帐还有偷税漏税的行为,该负主要的法律责任,必须承担补税罚款,若构成偷税罪也由其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会计要有证据证明老板让其这样做,若能证明,会计承担次要的法律责任,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如吊销证书等,严重的可能会一起被判刑事责任,如参与了虚假开票等。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那么偷税漏税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偷税漏税有哪些常见的行为?我为你带来了?偷税漏税?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偷税漏税应付的法律责任

 一、新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

 对比新旧法律条文的修改(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附后),可以看出: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2、设立了逃税罪名。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

 3、对逃税的手段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4、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尊重了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这既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依法保护,也突出了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深化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意识的不断增强。

 5、增加了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这是对偷税罪的最重大修改。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

 6、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列举。即?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理的立法思想。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7、对有关犯罪行为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新刑法将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及单位都不予细分,全部列入了犯罪主体之列,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扩大了?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放松了对?偷税?的界定。同时,对有关犯罪行为由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比现行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的性质,进一步规避了法律盲区,减少了企业钻空子的可能。

 8、明确了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刑法总则第12条规定,对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对新刑法颁布前的偷税犯罪行为还应当追究,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看行为人是否符合新刑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应追究;二是看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具体讲,就是凡未移送的以及以后查处的涉税案件,只要符合新刑法相关要件的,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此外,涉税条款中?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其?5年内?是指从2009年2月28日起往前计算。

 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 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账务上60种偷税漏税行为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 方法 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广大工作者参考。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 其它 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 市场营销 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 收据 ,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十二)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二十五)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六)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二十七)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八)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九)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三十)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年实行各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四十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 广告 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企业偷税漏税失去了什么

 你偷漏税输掉了什么?

 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史大都是一把辛酸泪史,为了生存,偷逃点税也是政府、社会等默许的事情,所谓防水养鱼吧。这里不做探讨和深究了。

 其实这些企业主的日子也不好过。为了遮人耳目,不得不搞两套账、经常更换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公司管理尽可能不透明、家族控制、任人唯亲? 导致的结果是管理水平整体上停滞不前;公司发展遇到瓶颈;缺乏人才;融资困难;伤失上市和贷款等其他间接融资的机会;跑冒滴漏比?公家?的还厉害;经常被人?绑架

 目前社会上说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我想上述问题也是重要的原因。

 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的企业。投资人需要你规范。众筹你、三板、PE/vc投资、企业债、IPO等优秀的小伙伴们都在搞得如火如荼了。他们都在规范了,你不得不规范,照章纳税......

伴随偷逃税等不规范发家成长起来的企业,过了生存的阶段,该想想如何完善自己了。这不仅为了自己的企业、为了员工与社会、为了自己睡一个安稳觉、不被人?绑架?,尽快规范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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